
(1) [casual offence]∶偶然冒犯
(2) [casual offender]∶偶然犯罪者
“偶犯”在現代漢語中屬于法律與日常用語的雙重概念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非蓄意、偶然發生的過錯或違法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偶”表示“偶然、不經常”,“犯”指“違反、觸犯”,組合後強調行為發生的非計劃性與低頻率性。
從法律層面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對“偶犯”的界定補充了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标準:行為人因特殊情境或客觀條件限制,首次實施犯罪行為且主觀惡性較小,可視為量刑從輕的考量因素。例如交通事故中因突發機械故障導緻的違章,即屬典型的偶犯情形。
該詞彙在語用學範疇存在三層遞進含義:一是行為發生的突發性,區别于長期預謀;二是違法程度的輕微性,區别于慣犯累犯;三是後果的可諒解性,社會普遍認知中帶有一定寬容度。北京大學漢語語言學研究中心語料庫顯示,近五年司法文書中“偶犯”使用頻率較二十年前增長37%,反映法治社會對犯罪動機分層評估的精細化趨勢。
偶犯是法律術語中用于描述特定犯罪類型的概念,其核心含義及特點如下:
偶犯指因偶然因素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其犯罪動機通常由外部突發情境引發,而非長期預謀或性格驅使。例如,表現良好者偶然撿到他人財物後拒不歸還構成侵占罪,即屬于典型偶犯。與慣犯不同,偶犯沒有形成犯罪習慣或心理定式。
類型 | 劃分依據 | 特點 |
---|---|---|
初犯 | 犯罪次數 | 首次犯罪,可能包含預謀犯罪 |
慣犯 | 犯罪習性 | 長期反複實施同類犯罪 |
累犯 | 法律後果 | 刑罰執行後再犯罪 |
(數據綜合自)
我國刑法雖未明文規定偶犯,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作為酌定從寬情節,量刑輕于慣犯。例如偶發盜竊與職業盜竊的量刑差異即體現此原則。
注:具體案件仍需結合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綜合判斷,以上為一般性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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