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服辯 ”。
服辨(fú biàn)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罪犯在認罪後籤署的書面供狀,表明對判決結果無異議。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在唐代至清代的司法體系中,“服辨”是審判終結的關鍵環節。犯人當堂認罪後,需親筆或畫押籤署書面文件,聲明“所斷無枉,甘心服辨”,即承認罪行屬實且接受判決結果。此文書作為結案依據存入卷宗,标志案件審理終結。若犯人拒絕籤署,案件則需重新核查。
服辨需包含三項要素:
該制度始于唐代,明清時期發展為“服狀”或“甘結”。其設計初衷在于保障司法公正,通過書面确認減少冤濫,但實踐中也存在刑訊逼供下被迫籤署的情況。法史學者指出,服辨體現了古代“罪從供定”的審判原則,是研究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的重要标本。
權威參考來源:
(注:古籍原文鍊接因權限限制未直接标注,可通過标注的典籍名稱及章節定位原文。)
“服辨”(亦作“服辯”)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囚犯對判決的認罪供狀或書面确認文件。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源自《唐律疏議·斷獄》,指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結後,要求囚犯及其家屬籤署的認罪文書。若囚犯不服判決,可提出申訴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文學例證
魯迅《孔乙己》中,主人公被迫寫服辯并遭毒打的情節,反映了舊時司法制度的壓迫性。
其他用法辨析
部分現代資料将其解釋為成語,如“服從辨别”(按标準辨别)或“認可對方觀點”,但此類用法缺乏古籍支撐,可能為引申義或誤傳。
注意:該詞主要用于法律史研究及古典文獻分析,現代語境下已無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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