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金錢贖斷足之刑。《書·呂刑》:“剕罰之屬五百。”
剕罰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指砍去受刑者足部的殘酷肉刑,屬重刑範疇。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形與本義
“剕”由“刀”(刂)與“非”構成,《說文解字》釋為“斷足也”,即用刀斧截斷下肢。其異體字“跿”或“膑”,部分文獻中與剔去膝蓋骨的“膑刑”混用,但主流釋義特指斷足。
曆史沿革
剕刑最早見于《尚書·呂刑》,位列墨、劓、宮、大辟五刑之四。周代稱“刖”,《周禮·秋官》載:“刖罪五百”,用于懲處重罪。秦漢後逐漸演變為“斬趾”,至隋唐被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取代。
執行方式
早期以斧钺斷足,後改用鋸割。出土西周刖刑奴隸守門鬲(藏于北京故宮博物院),印證受刑者多淪為守門奴隸,體現刑罰與階級壓迫的結合。
社會功能
兼具懲戒與威懾:
如《左傳》載“衛國刖者聚衆暴動”,反映刑罰激化社會矛盾。
孫膑受刑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載龐涓“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剕刑與墨刑并用,緻孫膑終身殘疾,成為軍事史上著名複仇叙事原型。
典籍批判
孔子曾言:“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暗諷濫施剕刑導緻民心背離。東漢班固在《漢書·刑法志》中直言肉刑“刻肌膚,斷肢體”違背仁政。
(注:因古籍原典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社紙質文獻為準)
“剕罰”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形式,屬于贖刑範疇,具體解釋如下:
剕罰指以金錢贖替代“斷足”的刑罰。其中,“剕”為古代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之一,即斷足刑;而“罰”表示通過繳納財物來抵免刑罰的執行。
該詞最早見于《尚書·呂刑》:“剕罰之屬五百”,指周代針對不同罪行規定了五百種可贖免斷足刑的情況,體現了古代“以財代刑”的法律原則。
剕罰常與“刖刑”關聯,但兩者略有區别:刖刑是直接斷足,而剕罰強調以贖代刑(、)。此外,它屬于周代“九刑”體系的一部分,反映了早期法律的殘酷性與等級制度。
如需更深入的曆史背景或法律演變,可參考《尚書》原文或專業古籍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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