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金钱赎断足之刑。《书·吕刑》:“剕罚之属五百。”
剕罚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指砍去受刑者足部的残酷肉刑,属重刑范畴。以下是详细解释:
字形与本义
“剕”由“刀”(刂)与“非”构成,《说文解字》释为“断足也”,即用刀斧截断下肢。其异体字“跿”或“膑”,部分文献中与剔去膝盖骨的“膑刑”混用,但主流释义特指断足。
历史沿革
剕刑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位列墨、劓、宫、大辟五刑之四。周代称“刖”,《周礼·秋官》载:“刖罪五百”,用于惩处重罪。秦汉后逐渐演变为“斩趾”,至隋唐被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取代。
执行方式
早期以斧钺断足,后改用锯割。出土西周刖刑奴隶守门鬲(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印证受刑者多沦为守门奴隶,体现刑罚与阶级压迫的结合。
社会功能
兼具惩戒与威慑:
如《左传》载“卫国刖者聚众暴动”,反映刑罚激化社会矛盾。
孙膑受刑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载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剕刑与墨刑并用,致孙膑终身残疾,成为军事史上著名复仇叙事原型。
典籍批判
孔子曾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暗讽滥施剕刑导致民心背离。东汉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直言肉刑“刻肌肤,断肢体”违背仁政。
(注:因古籍原典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社纸质文献为准)
“剕罚”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形式,属于赎刑范畴,具体解释如下:
剕罚指以金钱赎替代“断足”的刑罚。其中,“剕”为古代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之一,即断足刑;而“罚”表示通过缴纳财物来抵免刑罚的执行。
该词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剕罚之属五百”,指周代针对不同罪行规定了五百种可赎免断足刑的情况,体现了古代“以财代刑”的法律原则。
剕罚常与“刖刑”关联,但两者略有区别:刖刑是直接断足,而剕罚强调以赎代刑(、)。此外,它属于周代“九刑”体系的一部分,反映了早期法律的残酷性与等级制度。
如需更深入的历史背景或法律演变,可参考《尚书》原文或专业古籍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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