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道所結之會社。 清 元璟 《會稽山平陽寺參寒泉老人》詩:“雙眼平生隘八垓, 江 東法社半蒿萊。”
法社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具體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與現代用法區分理解:
指由僧侶或在家居士組成的佛教講經、修行的團體組織。該義項源于南北朝至唐宋時期,是佛教中國化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社群形式。
特征與活動:
典籍佐證:
《釋氏要覽》載:“法社,猶言修道之社也。”
《高僧傳·慧遠傳》記:“(遠公)結社念佛,共期西方。”
現代漢語中偶見指代以法律研究、實務或普及為宗旨的社會團體,但此用法相對罕見,需依具體語境判斷。
典型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古籍文獻的權威線上版本需訂閱訪問,此處僅标注紙質典籍來源;現代法律社團釋義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補充說明)
關于“法社”的詞義解釋,綜合多來源信息可歸納如下:
佛教在家信徒團體
指佛教在家信徒(居士)結成的信仰組織,性質類似“義邑”。起源于東晉廬山的慧遠所創白蓮社,成員在南方以貴族和知識階層為主,北方則以平民為中心。唐代安史之亂後至宋代期間,法社發展尤為興盛(例如北齊道紀曾組織持戒法社)。
宗法社會背景下的延伸含義
在傳統文獻中,該詞也用于描述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社會結構。例如清代元璟詩句“江東法社半蒿萊”即暗喻此類社會形态的衰落。
現代學科術語(較少見)
現代語境下,“法社”偶被代指“法律社會學”,屬于法學與社會學的交叉學科,研究法律與社會現象的互動關系。但此用法專業性較強,且非傳統主流釋義。
使用示例
建議注意
若需更專業的曆史或宗教學分析,建議參考《佛學大詞典》等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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