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live apart]∶一家人分開生活
(2) [limited divorce]∶現多指保留夫妻關系而不共同生活
(1).分别居住。 南朝 梁 江淹 《娼婦自悲賦》:“度九冬而廓處,遙十秋以分居。”《廿載繁華夢》第二八回:“雖分居各處, 周庸祐 也水車似的腳蹤兒不時來往。” 鄧6*小6*平 《關于科學和教育工作的幾點意見》:“對于那些與愛人分居兩地的業務骨幹,要優先把他們的家搬來。”
(2).分析家産,各自過活。 老舍 《四世同堂》四六:“我們哥兒倆分居另過,誰也不管誰的事。” 老舍 《黑白李》:“因為要分居,所以和老二吵,借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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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開居住、停止共同生活的狀态。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強調夫妻雙方雖未解除婚姻關系,但已不再履行同居義務,是介于正常婚姻生活與離婚之間的特殊狀态。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空間分離
夫妻雙方不再共同居住于同一住所,各自擁有獨立的生活空間。這種分離需具備持續性和明确的分居意願,而非臨時性安排(如出差、探親等短暫分開)。
生活獨立
雙方在經濟開支、日常起居、子女撫養等方面形成獨立單元,不再共享家庭生活資源與責任。例如:分開用餐、分别承擔個人開銷、獨立管理財産等。
婚姻關系存續
分居期間婚姻關系依然合法存在,雙方仍受婚姻法律約束(如忠誠義務),但免除同居義務。此狀态區别于離婚,不改變夫妻法律身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分居可作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但需滿足:
延伸閱讀建議:
如需進一步了解分居的法律程式及證據要求,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或訪問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查閱相關判例。
分居是指夫妻在保持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停止共同生活,分開居住并調整情感、經濟等多方面聯繫的法律和社會學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構成要件
需滿足三個條件:①夫妻關系存續;②停止共同生活;③主觀上拒絕履行夫妻義務。即使同住一屋檐下,隻要分房且互不履行義務滿兩年,即可認定為法律分居。
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作為離婚法定事由。但分居期間仍需共同承擔子女撫養義務。
分居不僅是空間分離,更是夫妻關系的階段性調整,涉及情感疏離、經濟獨立、家庭責任重構等複雜變化。這種狀态可能成為婚姻修複期,也可能發展為離婚前奏。
客觀分居
因工作、求學等社會原因導緻兩地分居,一般不作為感情破裂依據。
主觀分居
因感情矛盾主動分居,若調解無效且持續滿兩年,可視為感情破裂。
提示: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查看《民法典》第10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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