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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的意思、罷免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罷免的解釋

(1) [recall]∶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

常委會由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

(2) [unmake]∶免除官階或官職

人民選舉了我,因而他們也可以罷免我

詳細解釋

(1).免除官職。 唐 劉禹錫 《謝窦相公啟》:“昨蒙罷免,其守丘園。”《舊唐書·睿宗紀》:“先是, 中宗 時官爵渝濫,因依妃、主墨敕而授官者,謂之斜封,至是并令罷免。” 明 張居正 《遵谕自陳不職疏》:“愚臣為不職之尤,特賜罷免,以儆曠瘝,别求賢哲。” 廖仲恺 《三大民權》:“這一試真利害, 北京 根深蒂固的幾個大官也就罷免了,政府對于 歐洲 和會的約也不敢籤了。”

(2).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如:全國************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全國************大會常務*********的組成人員。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罷免(bà miǎn)是現代漢語中的常用動詞,指依法定程式解除公職人員的職務,強調通過法定權威機構撤銷其任職資格的行為。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法律依據及使用場景進行詳細解析:


一、詞典釋義與詞源

  1. 核心含義

    指有權機構依照法定程式解除選舉或任命産生的公職人員的職務。

    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

  2. 詞源與構成

    • 罷:古義為“停止、解除”(如《論語·子罕》:“欲罷不能”)。
    • 免:意為“解除、去除”(如《漢書·文帝紀》:“免罪”)。

      二字組合後,自漢代起引申為解除官職(如《史記·呂太後本紀》:“罷免趙王”)。


二、法律依據與使用場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等職務,體現民主監督機制。其使用需滿足以下條件:

  1. 主體特定:須由選舉或任命該職務的權威機構執行(如人大、董事會)。
  2. 程式法定:需經提案、審議、表決等法定流程。
  3. 事由明确:通常因失職、違法或喪失任職能力(如《公務員法》第58條)。

三、同義詞辨析

詞語 區别點 示例
撤職 側重上級行政命令解除職務 公務員違紀被撤職
免職 中性詞,含正常離職情形 任期屆滿免職
罷免 強調法定程式與民主監督 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罷免案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辭書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38頁:罷免指“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他們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卷8第102頁。

  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3條、第101條(全國人大罷免權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6條(地方罷免程式)。


五、典型使用場景

  1. 政治領域
    • 選民依法罷免不稱職的人大代表。
    • 議會通過對内閣的不信任案導緻首相被罷免。
  2. 企業治理
    • 股東大會罷免涉嫌違規的董事(《公司法》第37條)。
  3. 曆史語境
    • 唐代禦史台可彈劾罷免渎職官員(《新唐書·百官志》)。

注:本文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及現行法律條文,法律條款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www.npc.gov.cn)或國務院公報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罷免”是一個法律和政治術語,主要含義及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通過法定程式撤銷或解除某人的職務,通常用于公職人員或選舉産生的代表。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1. 選民或代表機關的主動撤銷: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選舉産生的官員或常委會成員行使罷免權。
  2. 對違法失職的強制處理:因重大錯誤、違法犯罪行為被組織或法律強制免職,具有否定性認定性質。

二、法律依據與程式

三、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概念 主體 適用對象 性質
罷免 選民/立法機關 選舉産生的公職人員 法定程式性撤銷
撤職 上級機關 任命的公職人員 行政處分性解除

四、實際應用案例

補充說明:罷免不僅涉及職務終止,還可能伴隨法律責任追究,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流程。其存在體現了權力制衡原則,确保公職人員的履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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