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ecall]∶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
常委會由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
(2) [unmake]∶免除官階或官職
人民選舉了我,因而他們也可以罷免我
(1).免除官職。 唐 劉禹錫 《謝窦相公啟》:“昨蒙罷免,其守丘園。”《舊唐書·睿宗紀》:“先是, 中宗 時官爵渝濫,因依妃、主墨敕而授官者,謂之斜封,至是并令罷免。” 明 張居正 《遵谕自陳不職疏》:“愚臣為不職之尤,特賜罷免,以儆曠瘝,别求賢哲。” 廖仲恺 《三大民權》:“這一試真利害, 北京 根深蒂固的幾個大官也就罷免了,政府對于 歐洲 和會的約也不敢籤了。”
(2).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如:全國************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全國************大會常務*********的組成人員。
罷免(bà miǎn)是現代漢語中的常用動詞,指依法定程式解除公職人員的職務,強調通過法定權威機構撤銷其任職資格的行為。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法律依據及使用場景進行詳細解析:
核心含義
指有權機構依照法定程式解除選舉或任命産生的公職人員的職務。
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
詞源與構成
二字組合後,自漢代起引申為解除官職(如《史記·呂太後本紀》:“罷免趙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等職務,體現民主監督機制。其使用需滿足以下條件:
詞語 | 區别點 | 示例 |
---|---|---|
撤職 | 側重上級行政命令解除職務 | 公務員違紀被撤職 |
免職 | 中性詞,含正常離職情形 | 任期屆滿免職 |
罷免 | 強調法定程式與民主監督 | 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罷免案 |
辭書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38頁:罷免指“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他們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卷8第102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3條、第101條(全國人大罷免權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6條(地方罷免程式)。
注:本文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及現行法律條文,法律條款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www.npc.gov.cn)或國務院公報查詢原文。
“罷免”是一個法律和政治術語,主要含義及解釋如下:
指通過法定程式撤銷或解除某人的職務,通常用于公職人員或選舉産生的代表。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概念 | 主體 | 適用對象 | 性質 |
---|---|---|---|
罷免 | 選民/立法機關 | 選舉産生的公職人員 | 法定程式性撤銷 |
撤職 | 上級機關 | 任命的公職人員 | 行政處分性解除 |
補充說明:罷免不僅涉及職務終止,還可能伴隨法律責任追究,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流程。其存在體現了權力制衡原則,确保公職人員的履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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