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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誡語的意思、法誡語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法誡語的解釋

作為行為準則的格言。 郭沫若 《今昔集·論儒家的發生》:“法誡語,現在所謂的座右銘,古時是沒有的。古人銘器,不是記功勳、賞賜,便是記載契約,而精神上的法誡語,根本沒有。”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法誡語”是一個複合詞,由“法”、“誡”、“語”三個字組合而成。從漢語詞典和語言學角度分析,其含義可拆解并綜合如下:

  1. 核心字義解析:

    • 法 (fǎ): 本義指标準、規範、模式。引申為法律、法令、規章、制度、方法、途徑等。強調約束性和規範性。《說文解字》:“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意指法律像水一樣公平,用神獸廌來觸倒不正直的人。
    • 誡 (jiè): 本義指警告、勸告、命令。引申為警戒、規勸、訓導、戒律等。強調警示性和勸誡性。《說文解字》:“誡,敕也。” 意指告誡、命令。
    • 語 (yǔ): 本義指說話、言論。引申為話語、言辭、成語、術語等。指具體的語言表達形式。
  2. “法誡語”的合成含義: 綜合以上字義,“法誡語”指的是:

    • 具有法律規範或戒律性質的言語、文辭。 這類語言通常用于傳達法律條文、規章制度、宗教戒律、道德規範或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命令和警告。
    • 其核心特征在于:
      • 規範性: 規定行為準則,明确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體現了“法”的特性)。
      • 警示性/勸誡性: 旨在提醒、告誡、規勸人們遵守規範,避免觸犯(體現了“誡”的特性)。
      • 言語形式: 以具體的詞語、句子、條文等形式呈現(體現了“語”的特性)。
  3. 具體應用與實例:

    • 法律領域: 法律條文、法規、判決書中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條款是典型的“法誡語”。例如:“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應當依法納稅”。
    • 宗教領域: 宗教經典中的戒律、清規。例如佛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中的表述。
    • 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學校紀律、社會公約中明确要求遵守和禁止違反的條款。
    • 道德規範: 一些具有強烈約束力和警示作用的道德箴言或格言。例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 警示标識用語: 如“嚴禁煙火”、“高壓危險,禁止靠近”。
  4.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與普通勸告語的區别: 普通勸告語(如“建議多喝水”)側重建議,約束力較弱;法誡語則帶有更強的規範性和(潛在的)強制性後果。
    • 與法律術語的區别: 法律術語是法律領域專用的詞彙概念(如“原告”、“物權”);法誡語則更側重于表達規範、命令和警告功能的語句或條文本身。

“法誡語”是指那些承載着法律規範、戒律要求或具有強烈警示、命令功能的言語形式。其核心在于通過語言傳達明确的規則、禁令或勸誡,以達到規範行為、維持秩序或警示風險的目的。它融合了法律的規範性、戒律的警示性以及語言的具體表達形式。

引用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法誡語”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背景可從多個角度解析:

一、基本含義

“法誡語”指法律或道德的教誨與規範,用于規勸人們遵守法律和道德準則。它由“法”和“誡語”兩部分構成:

二、詳細解釋

  1. 作為行為準則的格言
    郭沫若在《今昔集·論儒家的發生》中提到,法誡語類似于現代的“座右銘”,但古代銘器多用于記錄功勳、契約等,而非精神層面的規勸,因此古代并無“法誡語”這一形式。
  2. 文化内涵
    誡語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簡練的語言傳達道德準則,例如“勿以惡小而為之”等。而“法誡語”更強調法律與道德的結合,兼具約束力和教化意義。

三、現代應用

如今,“法誡語”可理解為融合法律條文與道德勸誡的警示語,例如公共場所的标語、法規宣傳中的格言等。它既體現法律權威,又傳遞正向價值觀。

四、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郭沫若相關著作或查字典等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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