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确定名分。《荀子·非十二子》:“終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後漢書·鄧骘傳》:“常母子兄弟,内相勑厲,冀以端慤畏慎,一心奉戴,上全天恩,下完性命。刻骨定分,有死無二。終不敢橫受爵土,以增罪累。” 郭沫若 《十批判書·稷下黃老學派的批判》:“可見定分是這一派的重要主張, 慎到 與 彭蒙 為一類是很有根據的。”
(2).固定的名分。《新唐書·郁林王恪傳》:“吾於 恪 豈不欲常見之?但令早有定分,使外作藩屏。”《四遊記·鐵拐大怒洞賓》:“天下有大數,豈得妄為!華夷有定分,何得相犯!”
(3).宿6*命6*論謂人事均由命運前定,人力難以改變,稱為“定分”。 晉 歐陽建 《臨終詩》:“真僞因事顯,人情難豫觀。窮達有定分,慷慨復何難!”《宋書·顧顗之傳》:“ 顗之 常謂命有定分,非智力所移。” 唐 吳兢 《樂府古題要解·鳥生八6*九子》:“言壽命各有定分,死生何歎前後也。”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六:“ 粵 東諸生 謝啟祚 ,年九十八,猶入秋闈。以年例當早邀恩賜,大吏每列其名,輒力卻之曰:‘科名,定分也,老手未頽,安見此生不為耆儒一吐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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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是一個多義漢語詞彙,其含義根據語境和出處有所不同,主要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确定名分
指明确身份、地位或權責的界限,常用于強調社會秩序或政治規範。例如《荀子·非十二子》提到“不可以經國定分”,強調治國需明确名分;《明熹宗實錄》中“君臣既有定分”也體現了這一用法。
固定的名分
指既定的身份或規則,不可隨意更改。《新唐書》中“早有定分,使外作藩屏”即強調名分的穩定性。
宿命論解釋
指人事由命運預先決定,人力難以改變。如歐陽建《臨終詩》中“窮達有定分”即表達此觀點。
在法學和社會治理中,“定分”衍生出“确定權屬以平息争端”的實踐意義。例如《商君書》提到“名分已定,貪盜不取”,《慎子》以“一兔走街”的寓言說明明确權屬可避免争奪。這一用法至今仍用于法律領域。
定分是一個漢字詞語,讀音為dìng fēn。
《定分》的部首是“宀”和“八”,總共有8劃。
在古代,人們使用《五經》(《詩經》、《尚書》、《周禮》、《儀禮》和《春秋》)中的規定來确定土地的劃分和歸屬,這種劃分土地的規定稱為“定分”。後來,這個詞衍生出了更廣義的含義。
《定分》的繁體字為「定分」。
古時候《定分》的寫法可能與現代略有差異,但基本的形狀和結構沒有太大變化。
1. 決定合理的資源定分,是一個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2. 政府要根據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定分,确保土地合理利用。
- 固定分配
- 定分法則
- 分而定之
- 分配
- 劃分
- 分配
- 劃分
- 歸屬
- 合并
- 統一
- 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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