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r in court] 當事人出席法院對與自己有關的案件的審理活動
“到庭”是法律術語,指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證人、代理人等按照法定要求到達法庭參與訴訟活動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到”指到達某一地點,“庭”指法庭或審判場所,組合後特指參與司法程式的場所到達行為(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這一概念包含三方面法律内涵:
在司法實踐中,拒不到庭可能産生相應法律後果。如《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權威法律釋義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發布的《民事訴訟程式實務指引》,其中明确指出到庭不僅包含物理到場,在信息化背景下也涵蓋通過線上訴訟平台參與庭審的新型方式(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官網)。
“到庭”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當事人親自出席法庭,參與與自身相關案件的審理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當事人(如被告、原告等)按照法律要求親自前往法庭,參與案件的審判或審理過程。該詞強調“親自到場”的義務性,常見于司法程式描述中。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案例或語境分析,可參考來源網頁。
報春花奔崩邊俸跸警不忒春陽除夜打勾擔錫地方民族主義冬溫夏凊端嶷而往發瞽披聾方古風骨風媒花豐胙寡德官健骨梗詭飾和蕃鶴信驩然恢隆會社鑒賞見賢思齊駒犢可乘之隙颏颔勞動資料撩峭螺蛳内屋紐約[市]朋輩頻繁洽色清浄無為曲韻三寶劭美涉外獅子燈私詞蛻嬗屯聚駝裘王義違濫為裘尾翼勿勿無幽不燭鄉稍小使哓咋吸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