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邊地官員的俸祿。 明 盧象昇 《請改廳官職銜疏》:“每見腹裡有司陞遷考選,輒引邊俸之例,明乎任邊事者最為苦難,其俸期特減於内地也。”《清史稿·選舉志五》:“官吏陞轉論俸,惟外官視年勞為差,異於京秩。在外有邊俸,有腹俸。腹俸之道、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五年無過失,例得遷擢。邊俸異是……邊疆水土惡毒,或不俟三年即陞。” 清 蔣士铨 《桂林霜·幕議》:“似俺管刑名章奏所辦的,如復邊俸,斥蠧員,弛禁約,興民利,清鹽政,勉勞吏,一一舉行。”
邊俸是中國古代職官制度中的特殊俸祿形式,專指官員在邊疆地區任職期間獲得的額外津貼。根據《漢語大詞典》對“邊俸”的考釋,該詞由“邊”(邊疆)與“俸”(俸祿)複合構成,最早見于《明史·職官志》。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層面:
一、地理限定性 邊俸發放嚴格限定于九邊重鎮、西南土司轄區等邊境行政區劃,如明代《萬曆會計錄》記載,遼東都司、甘肅鎮等衛所官員可依《邊俸則例》領取加級俸銀。清代《欽定戶部則例》則規定雲貴、川陝等“煙瘴缺”官員享有邊俸補貼。
二、經濟補償性 《中國俸祿制度史》指出,邊俸通常包括基本俸祿的30%-50%加成,如明代五品武官在邊鎮年俸可達90石,較内地同品級官員增加20石。清代還衍生出“邊費銀”“馬乾銀”等專項補貼,用于補償官員戍邊的物資消耗。
三、職任激勵性 《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揭示,自宋代創設“邊任賞格”以來,邊俸制度始終與考課制度聯動。元代《通制條格》規定,北疆官員任職滿三年可獲“升資俸”,清代則實施“邊俸即升”政策,将邊疆服務年限折算為晉升資曆。
“邊俸”是古代官員俸祿制度中的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指邊地官員的俸祿,即古代在邊疆地區任職的官員所享受的薪俸待遇。因邊疆地區環境艱苦,朝廷常通過調整俸祿或升遷政策以示補償。
俸祿差異
邊疆官員俸祿通常與内地不同。例如明代盧象昇曾提到“任邊事者最為苦難,其俸期特減于内地”,說明邊疆官員任期可能更短,但升遷更快。
制度規定
清代《清史稿》記載,官員升遷按俸祿年限計算,邊疆地區(邊俸)與内地(腹俸)的考核标準不同。邊疆官員若在惡劣環境中任職,可能不滿三年即可升遷。
有部分資料(如)将“邊俸”解釋為“同時享受兩個俸祿”,但這一說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主流觀點仍以邊地官員的專屬俸祿制度為準。
邊俸反映了古代對邊疆治理的特殊政策,既是對官員艱苦工作的補償,也體現了中央對邊疆地區的重視。更多細節可參考《清史稿》或明代奏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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