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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契的意思、典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典契的解釋

舊時典押房屋、土地等財産所立的契約。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典契是古代中國特有的不動産交易契約,指業主(出典人)将房屋、土地等不動産轉移給典權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同時保留未來回贖權利的書面協議。其核心含義包含物權轉移與債權擔保的雙重屬性,需從以下維度理解:


一、字義溯源與法律性質

  1. 字義分解

    • “典”:本義為“常道、規範”,引申為“抵押、質當”。《說文解字》釋“典”為“五帝之書”,後衍生出“以物為質”之義(來源:《漢語大詞典》)。
    • “契”:指刻骨為憑的契約,《周禮》載“掌稽市之書契”,即官府管理的交易憑證(來源:《中國古代契約發展簡史》)。

      二者結合,體現以規範文書确立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

  2. 法律特征

    典契區别于買賣或抵押:

    • 用益物權:典權人可占有、使用産業并獲取收益(如收租)。
    • 回贖權:出典人可在約定期限(常為30年)内償還典價贖回産業(來源:《大清律例·戶律》)。
    • 絕賣條款:逾期未贖則産業歸典權人所有,稱“絕賣”。

二、契約要件與社會功能

  1. 核心條款

    典型典契需載明:

    • 産業四至、面積
    • 典價數額(通常低于市價50%-70%)
    • 回贖期限
    • 雙方權利義務

      例:清代《福建典契》載:“典面銀二百兩,期限十年,任憑耕種輸租,到期備銀取贖。”(來源:福建檔案館藏契約文書)

  2. 社會意義

    • 融資功能:為地主提供短期資金周轉,避免喪失祖産。
    • 風險規避:典權人獲得穩定收益,出典人保留最終處置權。
    • 宗法維系:減少因破産導緻的家族資産流失(來源:《中國土地制度史》)。

三、曆史演變與典籍佐證

  1. 法制化進程

    • 唐代:《唐律疏議》規定“田地無文契,不得辄賣”,确立契約的法律效力。
    • 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典贖糾紛判例,明确“典契須分明,不可含糊”。
    • 清代:《戶部則例》設“典贖二十年限”條款,成為全國性法規(來源:《中國法制史》)。
  2. 古籍記載

    《紅樓夢》第十三回載:“暫押田契,典銀二千兩”,反映清代貴族典産籌款現象(來源:中華書局《紅樓夢》評注本)。


四、現代關聯與術語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雖未保留典權制度,但第342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取出讓或劃撥”間接延續不動産用益物權理念(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全文)。學界認為,典契傳統體現“物盡其用+保障生存權” 的平衡智慧(來源:《物權法研究》期刊論文)。

古籍原文佐證

《宋刑統·戶婚律》:“應典賣物業,先問房親,次問四鄰。”

——印證典契交易的親鄰優先權規則。

網絡擴展解釋

“典契”是一個漢語詞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一、作為傳統契約概念

指舊時典押房屋、土地等財産時訂立的書面契約。其特點包括:

  1. 核心内容:明确出典人與承典人的權利與義務,例如典當金額、期限、贖回條件等。如提到,修繕房屋時需另籤“裝修單”,體現條款的細分。
  2. 曆史背景:廣泛存在于中國古代至近代經濟活動中,尤其涉及不動産交易(提到“房地産典當契約”)。
  3. 字義解析:“契”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憑證(補充“契”可表示證券、協議),而“典”特指抵押行為。

二、作為成語的特殊含義

在極少數語境中,“典契”可引申為具有典範意義的約定或條約。例如:

權威性說明

高權威性來源均以傳統契約解釋為主,而成語用法僅見于中等及以下權威性網頁,可能存在語義演變或特定文學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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