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昭公 二十九年, 晉國 大夫 趙鞅 和 荀寅 把前執政 範宣子 所制的刑法刻鑄在鼎上,公之于衆。後遂以“晉鼎”指代國法。 清 陳夢雷 《贈臬憲于公》詩:“臺衡需 晉 鼎,海宇佇回春。”
晉鼎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個維度解析:
指西周至春秋時期晉國鑄造的青銅鼎,屬古代禮器核心代表。鼎在古代象征王權與宗法等級,晉鼎作為諸侯國重器,承載着晉國的政治權威與文化身份。
文獻佐證:
《左傳·宣公三年》記載楚莊王“問鼎之輕重”,側面印證鼎(包括晉鼎)是諸侯國地位的象征。
《史記·晉世家》提及晉國宗廟祭祀用鼎的制度,反映其禮制功能。
因鼎象征國家政權,“晉鼎”在曆史語境中衍生為晉國興衰或權力轉移的喻體。
典源依據:
《左傳》中“楚子問鼎”典故,被後世引申為觊觎政權之意,晉鼎作為同期諸侯重器,亦被納入此類文化意象。
王國維《觀堂集林》考釋商周青銅器時強調:“鼎遷于周,社稷之變也”,揭示鼎與政權的關聯性。
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晉鼎”詞條釋義為:“晉國之鼎,喻指晉國政權”。
中華書局,2018年,宣公三年篇注:“鼎為禮器之首,諸侯鑄鼎以明正統”。
朱鳳瀚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三章詳述晉國青銅器制度。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以符合學術規範)
“晉鼎”是一個具有曆史典故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晉鼎”字面指晉國的鼎器。鼎在古代是重要的禮器,象征權力與地位。但該詞更常用于引申義,與春秋時期的曆史事件相關。
公元前513年(魯昭公二十九年),晉國大夫趙鞅、荀寅将範宣子制定的刑法刻鑄于鼎上,首次公開成文法。這一事件被稱為“鑄刑鼎”,使“晉鼎”成為國法的代稱。清代陳夢雷在《贈臬憲于公》詩中“臺衡需晉鼎”即用此典,喻指國家需要法律治理。
多用于文學或曆史語境中,例如:
注:不同文獻對“晉鼎”的側重略有差異,部分強調鼎的象征意義,但主流解釋以“國法”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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