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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的意思、道法自然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道法自然的解釋

老子 的哲學思想。《老子》:“道法自然。” 老子 認為,“道”雖是生長萬物的,卻是無目的、無意識的,它“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即不把萬物據為己有,不誇耀自己的功勞,不主宰和支配萬物,而是聽任萬物自然而然發展着。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道法自然"是中國古代道家哲學的核心命題之一,出自老子《道德經·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從漢語詞典釋義與哲學内涵結合的角度,可作如下闡釋:


一、字義解析

  1. 指宇宙萬物的本原、規律或終極真理。《漢語大詞典》釋為"宇宙萬物的本原、本體"(《漢語大詞典》第10卷,第1253頁),在道家思想中代表支配一切存在的根本法則。

  2. 意為效法、遵循。《說文解字》注:"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 引申為以某物為準則而遵從。

  3. 自然

    此處非指自然界(Nature),而是"自其然也"的狀态,即事物本然、自發、無外力幹涉的存在方式。王弼《道德經注》雲:"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強調事物内在的本來面貌。


二、哲學内涵

"道法自然"指道以自身本然狀态為法則,蘊含三層核心思想:

  1. 道的自發性

    道生成萬物卻不主宰萬物("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其運行無需外力推動,依循内在規律。如河上公注:"道性自然,無所法也"(《老子道德經章句》)。

  2. 無為的實踐觀

    人類行為應效法道的自然性,主張"無為而治",即順應事物本性而不妄加幹預。如《淮南子·原道訓》所言:"天下之事不可為也,因其自然而推之"。

  3. 天人合一境界

    要求人摒棄主觀造作,回歸與天地萬物和諧共生的本真狀态,即莊子所謂"與天為一"(《莊子·達生》)。


三、權威文獻佐證

  1. 《道德經》本源

    老子原文明确将"自然"确立為道的終極屬性:"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陳鼓應《老子今注今譯》指出:"『自然』是老子哲學的中心價值"(中華書局,2003年,第173頁)。

  2. 曆代注疏印證

    • 王弼:"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于自然無所違也。"
    • 成玄英《道德經義疏》:"既能如道,次須法自然之妙理。"
  3. 現代學術闡釋

    學者樓宇烈在《老子道德經注校釋》中強調:"道法自然"即"道以自然而然為法則",揭示了道家反對人為幹預的核心精神(中華書局,2008年,第64頁)。


四、思想價值

此命題奠定了道家"尊道貴德"的倫理基礎,影響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生态觀(如"萬物并育")、政治觀("治大國若烹小鮮")及個人修養觀("緻虛極,守靜笃")。其倡導的順應規律、尊重本性的思想,至今對可持續發展、社會治理等領域具有啟示意義。

主要參考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道法自然”是《道德經》的核心哲學概念,出自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字面含義

二、哲學内涵

  1. 道的本質:道以自身為法則,不依賴外部力量,其運作方式即“自然而然”。如《道德經》所述,道“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
  2. 層級關系:老子通過“人→地→天→道→自然”的遞進結構,表明人類應逐層效法更高層次的規律,最終回歸萬物自發的本質。

三、實踐意義

四、常見誤解辨析

現代常将“道法自然”等同于“順其自然”,實則二者有本質區别:

公式表達(《道德經》層級關系)

$$ begin{aligned} text{人} &models text{地} text{地} &models text{天} text{天} &models text{道} text{道} &models text{自然} end{aligned} $$ ($models$表示效法關系)

這一思想深刻影響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天人合一觀,至今在生态哲學、管理學等領域仍有重要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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