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刑罰。《左傳·定公十四年》:“二君有治,臣奸旗鼓。不敏於君之行前,不敢逃刑,敢歸死。” 北周 庾信 《燕射歌辭·商調曲一》:“忠其敬事,有罪不逃刑。” 清 邵廷采 《刑律略》:“今 元慶 不忘仇,不逃刑,服孝死義。”
逃刑指行為人故意逃避法律制裁或刑事處罰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強調通過隱匿行蹤、僞造身份或其他手段規避司法機關的追究。
行為人明知自身涉嫌犯罪,仍主動采取行動躲避偵查、審判或刑罰執行(如潛逃、銷毀證據),具有直接逃避法律責任的意圖。
既違反實體法(如《刑法》中關于妨害司法罪的規定),也違反程式法(阻礙訴訟程式推進),可能構成獨立的刑事犯罪。
古代文獻中的用法: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商務印書館出版。
高明暄、馬克昌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李夢生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班固撰,顔師古注。
注:古代文獻釋義綜合多家注疏考據,現代法律定義以現行司法解釋及學術共識為準。
“逃刑”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逃刑指逃避刑罰或法律制裁的行為,既包括實際逃離司法追責,也包含推卸應承擔的責任。這種行為通常被視為違背社會法律和道德準則。
古籍出處與例句
該詞最早見于《左傳》,如《襄公三年》記載:“有罪不逃刑,其将來辭,何辱命焉。”意為犯罪後不逃避懲罰;《定公十四年》亦有“不敢逃刑,敢歸死”的表述,強調面對刑罰的态度。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違法者試圖躲避法律制裁的情形,常見于刑事案件讨論或責任歸屬分析中。例如,曆史文獻中評價人物時會用“不逃刑”體現其擔當。
相關評價
古代文獻如北周庾信的《燕射歌辭》提到“忠其敬事,有罪不逃刑”,清代邵廷采的《刑律略》也以“不逃刑”作為道德典範,反襯逃刑行為的負面性。
延伸含義
除字面意義外,逃刑也可隱喻逃避其他形式的責任或懲罰,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現代法律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左傳》相關篇章及法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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