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蕩佚 ”。 宋 蘇舜欽 《杜誼孝子傳》:“所在泯泯,無所取法,率情放俗,蕩軼不還。” 明 陳子龍 《<佩月堂詩稿>序》:“若乃蕩軼而不失其貞,頽怨而不失其厚……其在志氣之間乎?” 清 鄭燮 《範縣署中寄舍弟墨第四書》:“近日頗有聽鼓兒詞,以鬭葉為戲者,風俗蕩軼,亟宜戒之。”
蕩轶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行為放縱且超越常軌”。《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時将其拆解為“蕩”與“轶”的聯合釋義:“蕩”取《說文解字》中“滌器也”的引申義,表示心志放浪不羁;“轶”據《玉篇》訓為“車相過也”,喻指突破既定規範。二字合稱最早見于清代文獻,如戴名世《〈天籁集〉序》載“蕩轶于禮法之外”,形容文人突破傳統禮教束縛的創作狀态。
在語義演變中,該詞發展出雙重内涵:一是指具體行為的逾矩,如清代方苞《書〈烈婦東鄂氏事略〉後》記載“蕩轶其閨範”,批評女性逾越禮教準則;二是指抽象的精神超越,如近代章炳麟《國故論衡》以“蕩轶百家”形容學術思想的突破性發展。《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将其與“放蕩”“逾閑”列為近義詞,但強調其包含“既有秩序破壞者”的特殊語境色彩。
現代漢語使用中,該詞多出現于文學評論與曆史研究領域。北京大學《現代漢語》教材将其歸入“行為評價類”貶義詞,但指出在特定語境下可轉化為褒義,如描述先鋒藝術時稱“蕩轶傳統審美框架”。
“蕩轶”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蕩轶”是“蕩佚”的異體寫法,意為放縱、不受約束,常用于形容人或風俗脫離常規、缺乏節制。例如清代鄭燮在書信中提到“風俗蕩轶,亟宜戒之”,即指社會風氣過于放縱,需要約束。
多用于古文或書面語,描述個人行為放浪(如“率情放俗”),或社會風氣失序(如“風俗蕩轶”)。現代使用較少,常見于曆史文獻分析或文學評論中。
如需更詳細例證,可參考《杜誼孝子傳》《佩月堂詩稿》序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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