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鑒别,衡量。《後漢書·許邵傳》:“ 劭 曰:‘ 太丘 道廣,廣則難周; 仲舉 性峻,峻則少通。故不造也。’其多所裁量若此。” 明 王世貞 《藝苑卮言》卷三:“吾覽 鐘記室 《詩品》,折衷情文,裁量事代,可謂允矣。” 章炳麟 《箴新黨論》:“且新黨雖多諂曲,而品覈公卿,裁量執政,猶其所優為者。”
(2).裁度。《宋書·廬陵孝獻王義真傳》:“及至 歷陽 ,多所求索, 羨之 等每裁量不盡與,深怨執政,表求還都。”《再生緣》第五九回:“這句話,要緊之詞不可忘。此外事情須叮囑,隻須姊姊善裁量。”參見“ 裁度 ”。
減少分量。 北魏 賈思勰 《齊民要術·笨麴并酒》:“與人此酒,先問飲多少,裁量與之。”
裁量(cái liàng)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權衡并作出決定的行為,強調在規則框架内的靈活處理權。以下從詞典釋義、法律應用及語義演變三方面解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裁量”指“根據實際情況斟酌決定”㊟。其中:
例如:“此事需由主管裁量處理”指需負責人綜合考量後定奪。
在法律語境中,“裁量”特指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即執法者或司法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内,依據事實和公正原則自主判斷的權力㊟。例如:
“裁決”多用于仲裁或審判結論,而“裁量”更強調決策前的判斷行為㊟。
“裁量”一詞早見于漢代典籍,如王充《論衡·量知》載:“裁量賦能,大小異形”,指根據能力分配職責。至明清時期,逐漸融入司法文書,如《大清律例》中“州縣官得依情裁量”,體現行政與司法實踐的結合㊟。
參考資料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2016.
㊟ 姜明安.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七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 鍊接
㊟ 王利明. 法律解釋學導論.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 鍊接
㊟ 楊一凡. 中國古代法律形式研究.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鍊接
“裁量”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解釋:
鑒别與衡量
指通過分析、比較,對事物進行判斷和取舍。例如《後漢書·許劭傳》中提到“多所裁量”,即強調對人物或事件的評估與選擇。
裁度與推測
表示根據實際情況推測、度量後做出決定。如《宋書·廬陵孝獻王義真傳》中“裁量不盡與”,體現根據具體情境調整決策的靈活性。
在法律語境中,“裁量”特指自由裁量權,即執法者或法官根據法律框架内的權限,結合具體案情靈活決策。例如:
“裁量”核心在于“權衡與決策”,既包含古代文人的評價智慧,也體現現代法治中的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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