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督追回。《明史·刑法志二》:“ 嘉靖 四十三年定坐贓不及百兩,産絶者免監追。”《清史稿·世宗紀》:“戊寅,免功臣子孫 施世驊 等贓銀五十餘萬,以内庫銀撥補,其應得遣戍、監追、籍沒及妻子入官等罪,鹹赦除之。”
"監追"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官府對未結案件的持續監督與責任追究機制。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文書,《宋刑統》中記載:"諸獄案有未決者,委官監追,不得稽緩",強調對未決案件的流程監管。
從構詞法分析,"監"取《說文解字》"臨下也"之本義,特指上級對下級的監察;"追"據《玉篇》"及也"之解,引申為責任追究。二者結合形成複合司法概念,具體包含三層内涵:
明代《問刑條例》記載典型案例:嘉靖三年順天府尹因積壓刑案被"着令堂上官監追,限三月完結",體現該制度在官員考績中的應用。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更詳細記載監追流程包含"立限狀、設循環簿、按月呈報"等具體操作規範。
該制度演變至近代逐漸被現代訴訟時效制度替代,但其"權力制約、程式規範"的法治思想仍具研究價值。當代學者章志遠在《中國古代司法監督制度研究》中指出,監追制度實為古代"審判責任制"的雛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1年版)。
“監追”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jiān zhuī(注音:ㄐㄧㄢ ㄓㄨㄟ),其核心含義是“監督追回”,主要用于法律或行政場景中,指對財物或贓款的追讨過程進行監督。
詞義
指在追讨財物(如贓款、罰沒財産等)時,官方或相關機構對追繳過程實施監督,确保執行合規。例如《明史·刑法志二》提到“坐贓不及百兩,産絶者免監追”,表明對涉案財物的監督追繳規則。
曆史用例
使用場景
主要用于古代法律條文或行政命令,強調對追讨行為的監督性質,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日常生活中幾乎不再使用,但在研究曆史文獻或法律史時可能涉及。其權威解釋可參考《明史》《清史稿》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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