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州縣長官責令吏役限期完成緊要公務,逾限不能完成,則予處罰。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馭衙役》:“正賦節年拖欠,催比無人。”
"催比"在漢語詞典中屬于複合動詞結構,需分别解析其構詞語素。《漢語大詞典》收錄"催"字釋義為"①催促,促使行動"(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第7卷p.123),"比"字則有"②考核、核查"的義項(來源: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p.38)。二字組合後,"催比"特指通過督促手段進行考核的複合行為,常見于古代公文語境,如明代《明實錄》記載的"催比錢糧"即指官府對賦稅征收的督促核查制度。
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但在行政管理和法律文書中仍保留着"催促并核查執行"的專業含義。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雖未直接收錄該詞條,但在"催"字條目下注明"可與表核查義的動詞組合構成專業術語"(來源:商務印書館官網釋義頁)。建議在正式文書中使用該詞時,宜參照《立法技術規範》中"複合動詞使用标準"進行語境適配。
“催比”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官場中特定的行政制度。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舊時州縣長官強制要求下屬官吏或差役在規定期限内完成緊要公務(如征收賦稅),逾期未完成則會受到處罰。該詞最早見于清代黃六鴻的《福惠全書》。
構成解析
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明清時期的地方政務管理,例如催繳賦稅、征發徭役等。若官吏未能按時完成任務,可能會面臨杖責、罰俸等懲罰。
現代延伸
盡管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但部分文獻或文學作品中可能借其“強制催促”的含義,類比形容高壓的工作要求。不過需注意,這種用法并非主流。
“催比”本質上是古代行政體系中的一種高壓管理手段,帶有強制性,與現代社會中的“催促”在性質和後果上有顯著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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