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剪除;整治。 宋 沉遼 《伯少卿埋銘》:“民頑,悍吏多為奸,公至逾年,峻法鉏治。”《朱子語類》卷一一四:“私意竊發,隨即鉏治,雖去枝葉,本根更在。”《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二十年》:“ 煒 在官,鉏治兇惡無所貸。”
鉏治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耕鋤整治,特指通過鋤草、松土等方式治理農田,引申為對事物的整頓與修治。以下從形、音、義三方面解析:
金文字形從「金」從「且」,本指鋤類農具。《說文解字》未直接收錄「鉏」,但「鋤」為其後起俗字,二者互通。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釋「鋤」為「立薅所用」(農具),強調其除草的功用。
從「水」從「台」,本義為疏導水流,引申為管理、修整。《說文·水部》:「治,水出東萊曲城陽丘山,南入海」,後泛指處理事務。
「鉏治」指用鋤頭除草、松土,屬古代農業精耕細作的重要環節。元代農學家王祯在《農書》中記載:「鉏治頻數,則地熟而苗旺」,強調反複鋤地可提升土壤肥力。
擴展至對事務、問題的系統整治。如明代宋濂《燕書》載:「鉏治強梗,撫存鳏寡」,喻指鏟除頑劣勢力、安撫弱勢群體。
《齊民要術·種谷》:「苗出壟,深鉏治」,要求禾苗出壟後深耕細鋤。
清代黃宗羲《明夷待訪錄》:「法弊而鉏治之」,主張革除法制積弊。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被「鋤治」「整治」等替代,但仍在研究古籍、農史文獻時出現。其構詞邏輯(工具+動作)反映了漢語「動賓複合」的構詞特點。
參考來源: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中華書局,2013)
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
王祯《王祯農書》(農業出版社,1981)
宋濂《宋學士文集》(四部叢刊本)
賈思勰《齊民要術》(商務印書館,1956)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古籍出版社,1955)
“鉏治”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鉏治”指剪除、整治,常用于描述通過嚴厲手段清除不良現象或整頓治理。其中:
政治治理
宋代沈遼在《伯少卿埋銘》中提到:“民頑,悍吏多為奸,公至逾年,峻法鉏治”,指官員通過嚴法整治官吏腐敗。
思想修正
《朱子語類》卷一一四中比喻:“私意竊發,隨即鉏治,雖去枝葉,本根更在”,形容對錯誤思想的表面修正。
懲處惡行
《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二十年》記載官員“鉏治兇惡無所貸”,強調對兇惡之徒的徹底鏟除。
建議需要深入探究的讀者查閱《朱子語類》《續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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