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er for sale;sell] 賣出去
出賣。 宋 米芾 《書史》:“ 姑蘇 衣冠 萬 家,每歲荒及迫節,往往使老婦駔攜書畫出售。餘昔居 姑蘇 ,書畫遂加多。” 清 梁章鉅 《浪迹續談·小有天園》:“ 嘉慶 中,重遊 南屏 ,尚聞 汪氏 要出售此園,後亦不知果易主否。” 魯迅 《書信集·緻章廷謙》:“月前雇一 上虞 女傭,乃被男人虐待,将被出售者,不料後來果有許多流氓,前來生擒。” 孫犁 《秀露集·書的夢》:“在童年時代,常常在集市或廟會上,去光顧那些出售小書的攤販。”參見“ 出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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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漢語詞典角度解析,“出售”指以有償方式轉讓物品所有權或提供服務的行為,其核心釋義及權威依據如下:
出售(chū shòu)作為及物動詞,指有償轉讓标的物所有權或提供服務以獲取對價的行為。該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定義為:“賣出(商品)”,強調商品交易場景,如“出售房産”“出售農産品”。
釋義為:“将貨物或資産有償轉讓給他人”,突出法律層面的所有權轉移。
解釋為:“以物換錢,鬻賣”,保留古漢語“鬻”(yù)的語源特征,體現曆史用法。
近義詞 | 差異點 |
---|---|
銷售 | 強調系統性經營行為(如企業銷售體系) |
販賣 | 多指小規模交易或帶有貶義(如販賣人口) |
出讓 | 側重不動産/權利轉讓(如土地使用權出讓) |
在《民法典》語境中,“出售”需滿足:
說明:以上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辭海》《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法律場景釋義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具體應用需結合語境及專業法律條文。
“出售”是一個動詞,指通過交易将物品或權利轉讓給他人以換取金錢或其他等價物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幾個層面:
交易性質
強調物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通常伴隨貨币交換。例如“出售房産”意味着将房屋産權轉讓給買方并收取房款。在商業場景中,出售是商品流通的關鍵環節,如零售、批發等。
法律意義
在合同法中,出售需符合法定條件:标的物明确、雙方合意、價格協商一緻。若涉及不動産(如土地、房屋),還需完成産權登記才能生效。
財務處理
企業財務報表中,“出售”對應收入确認,需滿足商品控制權轉移、收入金額可計量等會計準則。例如商品已交付客戶且收款權确立時,方可計入營業收入。
與近義詞區分
特殊場景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領域的法律細則或會計處理規範,建議查閱《合同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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