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gency] 某一單位、團體或政府部門派往外國、外地的工作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或政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在特定區域或領域設立的、代表派出機關行使部分職權的分支機構。以下是其核心特點及常見類型:
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政行為後果一般由派出機關承擔,但在法律授權範圍内可以獨立行使職權。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派出機構的設置範圍,可參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或地方性法規。
派出機構是指由某個組織、政府或機關派遣出去的特定組織或工作單位,用于執行特定任務或代表派遣方展開活動的機構。派出機構的成立通常是為了完成一系列的任務或代表派遣方參與特定活動。
《派出機構》一詞的拆分部首為“氵”和“出”,其中“氵”為水的偏旁部首,表明與水相關;“出”為獨立成字的部首,表示出來、離開。筆畫數為10。
《派出機構》一詞的來源具有直接意義。其中,“派”表示派遣、委派;“出”表示出去、離開;“機構”表示組織、機關。綜合起來,派出機構即為派遣方為完成特定任務或代表派遣方參與特定活動而設立的組織或機構。
《派出機構》的繁體對應為「派出機構」。
在古代,漢字寫法常常有差異。《派出機構》一詞的古代寫法可能存在變體。具體古時候的寫法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政府為了推廣文化交流,設立了各種派出機構。
1. 離開派出機構 2. 外派機構 3. 經濟派出機構
代表機構、委派機構
接收機構、接待機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