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erve as an acting administrative body]∶根據上級領導機關的規定,對非建制内的單位或某些工作實行領導管理
(2) [administrate for the owner]∶代替所有者進行管理
"代管"是現代漢語中表示臨時性管理行為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在特定條件下代替他人或機構行使管理職責。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的釋義,該詞包含兩層語義特征:
在行政法領域,代管制度具有法定程式要求,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代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該詞與"托管"構成近義詞群,但存在本質區别:代管強調主體間的行政隸屬關系,而托管更多指向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契約關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M]. 商務印書館, 2016.
李行健.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M].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2014.
國務院.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Z]. 2007.
江平. 民法學[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1: 215-218.
“代管”是一個多場景使用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代替所有者或上級進行臨時性管理,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對比項 | 代管 | 托管 |
---|---|---|
權限 | 不改變原有權限 | 管理權讓渡 |
目的 | 臨時執行管理職能 | 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 |
案例 | 地級市代管縣級市 | 開發區托管給專業運營方 |
(參考,)
如需更詳細案例或法律條款,可查閱《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或物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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