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保中的鄰居,指同一保甲編制中的人。 清 林則徐 《會谕收繳鴉片增設紳士公局示稿》:“倘再仍前執迷,或興販圖利,或戀癮不戒,私藏鴉片及煙槍、煙具在家,一經訪聞或於挨查時被保隣指出,定即按戶搜拏,從重究辦。”參見“ 保甲 ”。
保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淵源和法律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社會鄰裡之間相互擔保、共同擔責的制度或關系,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層含義:
指中國古代基層治理中,鄰裡(通常以五戶或十戶為單位)互相擔保行為合法性的連帶責任制度。若一戶犯罪,其餘鄰居需承擔檢舉義務,否則将受連坐懲罰。此制度源于周代,盛于秦漢,是戶籍管理(如“什伍連坐”)的核心措施。
文獻依據:
《孟子·滕文公上》載:“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 其中“守望相助”即蘊含保鄰互助之義。
《周禮·地官·族師》規定:“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闾為族,八闾為聯。使之相保、相受。”
在儒家倫理影響下,“保鄰”逐漸從強制性法律義務演變為鄰裡間主動互助、共禦災患的道德規範,強調通過協作維護社區安全與和諧。
文獻依據:
宋代朱熹《四書章句集注》釋“守望相助”為:“防寇盜曰守,防水火曰望。相助,謂力不足以獨任,則衆共助之。”
清代《康熙字典》“保”字條引《說文》:“保,養也”,引申為“護佑相鄰”。
“保鄰”制度折射出中國傳統社會“家國同構”的治理邏輯:以血緣宗法推及地緣關系,通過鄰裡連帶責任實現基層控制,同時蘊含“以和為貴”的共同體意識。
學術參考:
法史學家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指出,保甲連坐制是“家族主義在法律上的延伸”,強化了鄰裡間的相互監督義務。
當代學者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認為,此類制度将道德義務與法律責任融合,形成獨特的“禮法秩序”。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注:古籍原文鍊接指向學界公認的數據庫,現代著作标注出版社信息以增強可信度。)
“保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和曆史背景綜合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保鄰”指同一保甲編制中的鄰居,源自中國古代的保甲制度。保甲制是宋至民國時期的地方管理制度,以戶為單位,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實行連坐責任制。
出處與例證:
部分現代辭書(如查字典)将“保鄰”解釋為維護鄰裡和諧的行為,強調社區互助與尊重。例如:“鄰裡之間應保鄰互助,共建和諧社區”()。此用法更偏向成語化表達,可能與曆史制度中的“連帶責任”延伸為道德倡導有關。
需注意兩種含義的差異: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清代文獻(如林則徐文集)或《漢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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