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名、落榜的法規。 宋 葉夢得 《石林燕語》卷九:“ 武帝 元光 五年,對策者亦百人, 公孫弘 為第一。當時未有黜落法,對策者皆被選,但有高下爾。”
黜落法是科舉制度中的一種考核機制,指通過考試評定考生水平并淘汰不合格者的選拔規則。該制度自隋唐時期确立,貫穿中國科舉史千餘年,核心目的是以标準化測試篩選人才。
一、基本釋義與詞源 "黜"字本義為罷免、貶退,《說文解字》釋作"貶下也";"落"含淘汰之意。二字組合成科技術語,特指科舉考試中淘汰不合格考生的制度規範。《漢語大詞典》将該詞條歸入"科舉制度類",釋義為"科場中評定試卷、淘汰劣等之制"(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2冊)。
二、曆史運作特征
三、制度演變軌迹 北宋景德年間确立"糊名考校法"後,黜落标準從偏重門第轉向專憑試卷。清代《欽定科場條例》細化黜落規則達47款,涵蓋内容謬誤、格式違規、書法潦草等淘汰要件(來源:國家圖書館藏清刻本)。
該制度雖在1905年隨科舉廢止而終結,但其"以考促學"的理念仍影響着現代考試體系。北京大學鄧小南教授指出,黜落法構建了中國特有的能力評價範式(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3期)。
“黜落法”是中國古代選拔制度中的一項法規,主要用于科舉或人才選拔中淘汰不合格者。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黜落法指通過考試或考核,對表現不佳者予以除名、落榜的規則。其核心目的是通過嚴格篩選保證選拔質量,例如在科舉中淘汰未達标的考生。
曆史背景與例證
據宋代葉夢得《石林燕語》記載,漢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的“對策”選拔中,雖無黜落法,但已按成績分高下;而後來引入該法規後,未達标者會被直接取消資格。這反映了古代選拔制度從單純排名到增設淘汰機制的演變。
詞義分解
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科舉考試、官員考核等場景,通過設定标準篩選人才。例如,宋代科舉中若考生答卷不符要求,則依黜落法直接除名,而非僅調整名次。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演變過程,可參考《石林燕語》等古籍原文或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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