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名、落榜的法规。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九:“ 武帝 元光 五年,对策者亦百人, 公孙弘 为第一。当时未有黜落法,对策者皆被选,但有高下尔。”
黜落法是科举制度中的一种考核机制,指通过考试评定考生水平并淘汰不合格者的选拔规则。该制度自隋唐时期确立,贯穿中国科举史千余年,核心目的是以标准化测试筛选人才。
一、基本释义与词源 "黜"字本义为罢免、贬退,《说文解字》释作"贬下也";"落"含淘汰之意。二字组合成科技术语,特指科举考试中淘汰不合格考生的制度规范。《汉语大词典》将该词条归入"科举制度类",释义为"科场中评定试卷、淘汰劣等之制"(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2册)。
二、历史运作特征
三、制度演变轨迹 北宋景德年间确立"糊名考校法"后,黜落标准从偏重门第转向专凭试卷。清代《钦定科场条例》细化黜落规则达47款,涵盖内容谬误、格式违规、书法潦草等淘汰要件(来源:国家图书馆藏清刻本)。
该制度虽在1905年随科举废止而终结,但其"以考促学"的理念仍影响着现代考试体系。北京大学邓小南教授指出,黜落法构建了中国特有的能力评价范式(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黜落法”是中国古代选拔制度中的一项法规,主要用于科举或人才选拔中淘汰不合格者。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黜落法指通过考试或考核,对表现不佳者予以除名、落榜的规则。其核心目的是通过严格筛选保证选拔质量,例如在科举中淘汰未达标的考生。
历史背景与例证
据宋代叶梦得《石林燕语》记载,汉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的“对策”选拔中,虽无黜落法,但已按成绩分高下;而后来引入该法规后,未达标者会被直接取消资格。这反映了古代选拔制度从单纯排名到增设淘汰机制的演变。
词义分解
应用场景
主要用于科举考试、官员考核等场景,通过设定标准筛选人才。例如,宋代科举中若考生答卷不符要求,则依黜落法直接除名,而非仅调整名次。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演变过程,可参考《石林燕语》等古籍原文或历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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