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律令為廷尉所掌管,故稱“尉律”。《說文·叙》:“尉律:學僮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太史并課,最者以為尚書史,書或不正,輒舉劾之。” 段玉裁 注:“謂 漢 廷尉所守律令也。” 宋 晁補之 《胡戢秀才效歐陽公集古作琬琰堂》詩:“ 雲陽 八體又瓜剖,至使 漢 童訛尉律。”
尉律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特指漢代掌管刑獄、治安的官員“尉”(如廷尉、郡尉)所依據或執行的律法條文,尤其與文字書寫、官吏考核制度密切相關。其核心含義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尉”本義為掌管刑獄的官職,《說文解字》釋:“尉,從上按下也……持火以尉申缯也”,引申為執法平治之意;“律”即法律條文。“尉律”合稱,專指漢代廷尉(最高司法官)系統實施的法律規範,尤其側重對官吏文字能力的要求。漢代規定,學童需通過“尉律”規定的考試方能任職,即背誦并默寫九千字以上的籀文(大篆),方可擔任史官類職務。
據《漢書·藝文志》載:“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此律由蕭何制定,要求學童掌握文字書寫規範,成為漢代選拔文書官吏的法定标準。其推行促進了文字學發展,許慎在《說文解字·叙》中明确提到:“尉律:學僮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 這直接推動了“小學”(文字、音韻、訓诂之學)的興起。
“尉律”被視為中國古代文字教育制度的基石。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強調:“尉律者,廷尉所守之律也……此謂漢試吏之法。” 其規範不僅影響官吏選拔,更奠定了漢字研究傳統,使文字書寫從實用技能升華為學術體系,對後世《說文解字》等經典編纂産生深遠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尉律”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不同來源進行解釋,主要存在以下兩種理解:
根據《說文解叙》及段玉裁注,尉律是漢代廷尉(最高司法官)掌管的律令,特指與官吏選拔相關的法規。其核心内容包括: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軍官與法律”的合稱,認為“尉”指軍官職位,“律”指軍隊紀律。此說法可能源于字面拆分,但缺乏直接曆史文獻佐證。
兩種解釋的差異源于語境不同:前者基于漢代具體法律條文,後者屬于現代詞典的概括性釋義。研究曆史或文獻時,建議采用第一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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