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律令為廷尉所掌管,故稱“尉律”。《說文·叙》:“尉律:學僮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太史并課,最者以為尚書史,書或不正,輒舉劾之。” 段玉裁 注:“謂 漢 廷尉所守律令也。” 宋 晁補之 《胡戢秀才效歐陽公集古作琬琰堂》詩:“ 雲陽 八體又瓜剖,至使 漢 童訛尉律。”
“尉律”一詞的含義需結合不同來源進行解釋,主要存在以下兩種理解:
根據《說文解叙》及段玉裁注,尉律是漢代廷尉(最高司法官)掌管的律令,特指與官吏選拔相關的法規。其核心内容包括: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軍官與法律”的合稱,認為“尉”指軍官職位,“律”指軍隊紀律。此說法可能源于字面拆分,但缺乏直接曆史文獻佐證。
兩種解釋的差異源于語境不同:前者基于漢代具體法律條文,後者屬于現代詞典的概括性釋義。研究曆史或文獻時,建議采用第一種解釋。
尉律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指行軍時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尉字的部首是寸,總筆畫數為7。
律字的部首是彳,總筆畫數為9。
尉字源自古代楚國的官職名稱,指的是統領士兵的将領。
律字最初表示紀律、法規的意思,将兩個字合起來用,表示行軍時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要求。
在繁體漢字中,尉律的寫法保持不變。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尉字的形狀稍有不同,字的右邊有一豎狀的橫折線。
律字的古代寫法更接近于“彴”,形狀與現代略有差異。
在軍隊中,尉律非常重要,它維護了軍紀和士兵的行為規範。
尉官、尉職、律令、律師、律政
紀律、規章、法規、軍紀
違法、違規、調皮、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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