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ut to death;execute;bring one before the firing squad]∶依法依照命令執行死刑
秘密處決
(2) [handle and decide;manage and settle]∶處理決斷
大會休會期間,一切事項由常委會處決
見“ 處決 ”。
亦作“ 處決 ”。1.裁決;處置。《魏書·崔浩傳》:“ 太宗 好陰陽術數……因命 浩 筮吉兇,參觀天文,考定疑惑。 浩 綜覈天人之際,舉其綱紀,諸所處決,多有應驗。”《新唐書·章懷太子賢傳》:“俄詔監國, 賢 於處決尤明審,朝廷稱焉。”《四遊記·三藏曆盡諸難已滿》:“老僧叫退衆人,密與 三藏 語曰:‘去年春月,不知何處來一女子,住在我後堂。他説是 天竺 國王之女,被風刮至此間,叫小僧送他回去……此事實難處決。’”
(2).執行死刑。《水浒傳》第一一○回:“當下監斬官将 王慶 處決了當,梟首施行,不在話下。”《金6*瓶6*梅詞話》第十八回:“聖旨下來,秋後處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直等到去年年底,又來了一角,卻是處決一名斬犯。”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二五章:“‘你就要處決了。’ 趙雄 冷冷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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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決一詞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依據權威詞典釋義整理如下:
指司法機關對判處死刑的罪犯依法結束其生命的行為。
權威依據: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将“處決”定義為“執行死刑”,強調其法律程式性。
《漢語大詞典》進一步說明其特指“對死刑犯的終極刑罰執行”,常見于司法文書及曆史記載。
詞源與用法:
“處”含處置、處理之義,“決”取判決、了結之意,二字組合凸顯依法終結生命的法律行為。現代漢語中此義項為最常用義,如“公開處決”“立即處決”等表述均指向死刑執行。
古代漢語中可泛指對重要事務的決斷處理,但此用法在現代已罕見。
典籍佐證:
《宋史·職官志》載“大理寺掌刑獄處決”,此處“處決”兼含審判與執行之義。
明清小說中偶見“處決家務”“處決軍機”等表述,體現廣義的決策權,但當代漢語基本不再沿用此義。
在當代司法體系中,“處決”嚴格限定于死刑執行場景,與“處死”同義但更具程式嚴肅性。需區别于“處刑”(泛指刑罰判決)、“處置”(一般性處理)等近義詞。
術語辨析來源:
《法律用語規範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指出,“處決”為刑事執行術語,不可泛化使用。
說明:因權威詞典釋義無公開數字版鍊接,來源标注采用紙質出版物信息。法律典籍依據通行點校本,未引用網絡來源以保證釋義準确性。
“處決”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執行死刑
指依法對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判處并實施死刑。該用法常見于法律或曆史文獻中,例如:
處理決斷
指對事務進行裁決或處置,多用于正式場合或組織決策。例如: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更側重“死刑執行”含義,而“處理決斷”多用于特定曆史或正式文本。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詞典或司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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