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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廳的意思、審判廳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審判廳是漢語法律術語中表示司法審判機構或場所的核心概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近代中國司法改革時期設立的專門審理訴訟案件的官署,如清末的"大理院審判廳";二是指現代法院内部用于開庭審理案件的特定場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廳。

從法律職能角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審判廳作為法院的組成部分,承擔着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審理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核心職責。其空間設置需符合《法庭規則》關于國徽懸挂、席位布局和安保設施的技術規範,體現司法權威性。

在曆史沿革方面,參照《中國法制史》的學術界定,審判廳制度始于1906年清政府《大理院審判編制法》,該制度将傳統衙門改組為專業審判機構,标志着中國近代司法體系轉型的開端。民國時期沿襲此制,形成"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三級體系。

現代司法實踐中,審判廳按照案件類型可分為刑事審判廳、民事審判廳和行政審判廳三大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統計報告,全國法院系統共設立專業審判廳2.3萬個,年審理案件逾3000萬件,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載體。

網絡擴展解釋

審判廳是清朝末年至北洋政府初期設立的審判機關,其含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一、基本定義

審判廳是近代中國司法體系改革中形成的審判機構統稱,主要用于審理刑事、民事案件。根據和,它包含高等、地方、初級三級審判廳,與中央大理院共同構成四級三審制。

二、組織結構

  1. 層級劃分

    • 高等審判廳:設于京師及各省,負責重大案件複審
    • 地方審判廳:設于府級行政區,管轄中等案件
    • 初級審判廳:設于縣級區域,處理一般案件
      (來源:、)
  2. 配套機構
    各級審判廳内設檢察廳,負責案件偵查、公訴等檢察事務()。

三、曆史沿革

四、制度特點

采用四級三審制,即案件最多可經三級審判機關審理(如初級→地方→高等),大理院為終審機關。這種設計既體現司法分級,又保障審判監督(、)。

五、現代語境

當前司法體系中已無"審判廳"稱謂,其職能由各級法院承擔。但該詞仍可用于文學或曆史讨論中,象征司法審判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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