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審判廳是清朝末年至北洋政府初期設立的審判機關,其含義和特點可歸納如下:
審判廳是近代中國司法體系改革中形成的審判機構統稱,主要用于審理刑事、民事案件。根據和,它包含高等、地方、初級三級審判廳,與中央大理院共同構成四級三審制。
層級劃分
配套機構
各級審判廳内設檢察廳,負責案件偵查、公訴等檢察事務()。
采用四級三審制,即案件最多可經三級審判機關審理(如初級→地方→高等),大理院為終審機關。這種設計既體現司法分級,又保障審判監督(、)。
當前司法體系中已無"審判廳"稱謂,其職能由各級法院承擔。但該詞仍可用于文學或曆史讨論中,象征司法審判場所()。
審判廳是指進行司法審判活動的地方或機構,在司法系統中承擔着審判案件、裁決争議的重要職責。
審判廳的字形拆分為三個部首,分别是⻍、寸、口。它一共有12畫。
審判廳這個詞的來源較為直觀,由"審判"和"廳"兩個詞組合而成。在繁體字中,審判廳的寫法為「審判廳」。
在古代,審判廳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根據曆史文獻記載,古時候的寫法可能類似于「審斷庭」。
1. 在審判廳裡,法官正式宣布了判決結果。
2. 律師在審判廳中為被告辯護。
3. 該案件已被轉交審判廳進行審理。
1. 司法審判廳
2. 民事審判廳
3. 刑事審判廳
法庭、審判院
調解室、仲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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