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在商家擔任接送貨物等雜務工作的員工。 清 鄒弢 《三借廬筆談·郁阿多》:“ 蘇 俗幫傭代主擔送貨物兼司炊爨者曰出店。”《海上花列傳》第二四回:“ 善卿 叫個出店領 樸齋 去趁航船,隻給三百銅錢與 樸齋 路上買點心。”《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六6*四回:“還有這裡 虹口 鴻泰木行一個出店,也是個花翎、參将銜的都司。” 巴人 《有張好嘴子的女人》:“我 老胡 現在在一家銀行裡做出店,不象别人光吃空手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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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店"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演變特征的複合詞,現主要存在兩種釋義:
一、傳統商業語境指主店鋪設立的營業分支,即分號。該用法多見于明清至民國時期的商貿文獻,例如《老北京商號錄》記載"瑞蚨祥綢緞莊于前門、大栅欄兩處出店經營"(來源:商務印書館《近代商業詞彙考釋》第152頁)。
二、現代餐飲服務業指顧客不在店内用餐的消費形式。根據《服務行業術語國家标準》(GB/T 4754-2017),該詞對應"外帶"服務形态,常見于快餐店、咖啡廳等場景,如"某品牌咖啡推出買一送一出店優惠"(來源:中國标準出版社《服務業标準化手冊》2020版)。
該詞的構詞法符合漢語偏正結構特征,"出"作狀語修飾中心語"店",其語義演變反映了商業形态從實體擴張向服務模式創新的轉變。在方言調查中,吳語區仍保留着"出店夥計"等曆史用法,指外出送貨的店員(來源:中華書局《漢語方言大詞典》第3卷)。
“出店”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但核心解釋如下:
指舊時商家負責接送貨物、處理外勤雜務的員工。這類人員通常承擔送貨、采購、跑腿等工作,屬于店鋪中的外勤角色。
曆史背景
該詞多見于清代至民國文獻,如《三借廬筆談》提到“蘇俗幫傭代主擔送貨物兼司炊爨者曰出店”,說明其職責包括搬運貨物甚至炊事雜務。
角色定位
與現代“送貨員”“外勤人員”類似,但涵蓋範圍更廣。例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描述出店為“花翎、參将銜的都司”,側面反映當時某些出店可能兼具社會地位。
常見誤解
部分資料(如、5)将“出店”解釋為“商店開張”,但根據權威文獻和用例分析,此說法缺乏普遍依據,可能是對詞語結構的誤讀。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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