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自己所擔任的官職。《管子·明法解》:“人臣者,處卑賤,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職,此臣道也。” 尹知章 注:“本任,己所任之官也。”
(2).原任的官職。《梁書·簡文帝紀》:“是歲,丁所生 穆貴嬪 喪,上表陳解,詔還攝本任。”《北齊書·清河王嶽傳》:“ 元象 二年,遭母憂去職…… 高祖 深憂之,每日遣人勞勉。尋起復本任。”
(3).現任官員。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清查之法》:“收者,新收,即上手民欠與本任之經收者也。”
“本任”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複合型職務稱謂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維度:
一、職務指向性(基于《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 “本”作為限定詞,特指當前所處的職務範疇,“任”指代被委派或承擔的職位。組合後構成複合名詞,指代主體當前正式擔任的職位或職責。例如在官方文書中表述為“本任檢察官依法履行檢察職責”。
二、職責延續性(參考《漢語大詞典》詞源考據) 該詞源自古代職官制度,宋元時期公文中已有“本任官”的用法,強調官員在特定任期内不可轉移的核心責任。如《宋會要輯稿》記載“本任官須滿三考,方得遷轉”,體現職務的延續性與專屬性特征。
當代語境中,該詞主要用于司法系統、紀檢監察等領域的規範性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明确要求“本任法官對承辦案件質量終身負責”。此類用法突顯職務行為的法定約束力。
“本任”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種含義:
自己所擔任的官職
指官員當前實際履職的職位。例如:
原任的官職
表示此前曾擔任、後因故卸任的職務。例如:
現任官員
指當前在任的官員群體。例如清代《福惠全書》中“本任之經收者”即指現任官員()。
該詞屬于書面用語,日常使用頻率較低,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含義。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用例,可參考《管子》《梁書》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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