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捏造假名;化名。 宋 朱熹 《與留丞相劄子》:“公私田土,皆為豪宗大姓詭名冒占。”《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即便買出人來,詭名納價,贖了 月娥 ,改了姓氏。” 梁啟超 《外資輸入問題》:“此其為奸商詭名賣國産以飽私囊之伎倆,至易見也。”
詭名是漢語詞彙中具有特殊語義結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虛假不實的名稱”。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詭”本義為欺詐、怪異,《說文解字》載“詭,責也。從言危聲”,後引申出虛假、僞裝之意;“名”指稱謂或事物稱號,二者組合構成“通過僞裝手段制造的非常規名稱”。
在具體使用中存在三個維度:
該詞在《古代漢語辭典》中被标注為“中性偏貶義”詞彙,其使用最早可追溯至《漢書·藝文志》中“托古詭名”的記載,指借古人之名僞作典籍的行為模式。當代語言學家王力在《漢語史稿》中将其歸入“目的性語義複合詞”類别,強調名稱僞裝背後的意圖特征。
“詭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通過不正當手段捏造假名或化名,常見于曆史文獻和現代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析:
“詭名”由“詭”(欺詐、奸猾)和“名”(名稱、名義)組成,字面指以虛假或隱蔽的方式僞造身份或名義。例如:
部分資料将“詭名”視為成語,解釋為“通過陰險手段獲得名聲”(如查字典網頁),但此用法較少見,需結合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朱熹文集或《初刻拍案驚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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