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輾轉刻印。 唐 杜甫 《李潮八分小篆歌》:“ 嶧山 之碑野火焚,棗木傳刻肥失真。”
"傳刻"是漢語文獻學術語,指古代典籍通過抄寫、刻印的方式流傳後世的行為。該詞由"傳"(傳承)和"刻"(镌刻)兩個動詞複合構成,最早見于宋代雕版印刷興盛時期的文獻記載。
從古籍傳播史來看,傳刻包含兩個技術維度:一是"摹傳",即通過臨摹抄寫保存文本内容,《周禮注疏》記載漢代已有"摹寫官本"制度;二是"镌刻",即采用雕版或活字技術進行批量複制。宋代《夢溪筆談》記載慶曆年間畢昇發明活字印刷術後,"典籍傳刻之速,十倍于前"。
版本學研究表明,傳刻存在三種主要形式:官刻(如明代《永樂大典》)、私刻(如毛晉汲古閣刻本)和坊刻(書商刻本)。清代《四庫全書總目》特别強調"精校精刻"的版本價值,指出傳刻質量直接影響文獻的準确性。
在文化傳播層面,傳刻活動促進了典籍标準化。漢代熹平石經、唐代開成石經等大規模石刻工程,均屬國家層面的傳刻行為,旨在建立權威文本。現代學者錢存訓在《書于竹帛》中論證,這種傳刻機制保障了中華文化的連續性。
“傳刻”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uán kè,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需結合權威資料綜合解釋:
輾轉刻印
這是該詞的核心含義,指通過多次翻刻或轉印的方式複制文字、圖案等。例如唐代杜甫在《李潮八分小篆歌》中提到:“嶧山之碑野火焚,棗木傳刻肥失真”,說明反複刻印可能導緻原版失真。曆史上如明代毛晉的汲古閣,曾傳刻大量古籍,但因輾轉刻印存在版本差異。
傳承與雕刻的結合(引申義)
部分資料将其拆解為“傳”(傳承)與“刻”(刻錄),引申為文化、技藝的代際傳遞,例如形容師徒間技藝傳授。但此用法多見于現代解釋,古典文獻中較少見。
建議具體語境中結合文獻年代判斷詞義。若涉及古籍、藝術史,優先采用“輾轉刻印”釋義;現代比喻性用法則可參考引申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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