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珍寶財物。《初學記》卷二九引 南朝 宋 孔甯子 《氂牛賦》:“奉藩嶽之休明,被戎荒而既序,班賝賂而來庭,超印蒟乎其所。”
賝賂(chēn lù)是漢語中的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以財物行賄或贈禮的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賝”通“琛”,本義為珍寶,引申為攜帶財物;“賂”指贈送財物或利益,二者組合後強調通過財物進行不正當的利益交換。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官員受賄或人際交往中的財物饋贈。例如《漢書·刑法志》有“吏坐受賝賂”的記載,指官員因收受賄賂而獲罪。從構字法分析,“賝”從“貝”部,體現與財物的關聯;“賂”從“貝”從“各”,含“分予他人”之意,整體構成財物往來的意象。
現代漢語中,“賝賂”已逐漸被“賄賂”替代,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廉政文化時仍具學術價值。據《辭源》修訂本考釋,該詞最早見于先秦典籍,後成為曆代律法中界定貪腐行為的重要術語。
關于“賝賂”的詞義解釋如下:
賝賂(拼音:chēn lù)指珍寶財物,屬于財物範疇的統稱。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見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
與“賄賂”的差異
雖然兩詞發音相近,但含義完全不同:
與“赇賂”的關聯
另一相近詞“赇賂”(qiú lù)則明确指向賄賂行為,強調通過財物誘惑達成非法目的(如、8提及的古代用法)。
法律中的“賄賂”行為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財物(如列舉的各類形式),且根據《刑法》規定,受賄金額達20萬元以上即構成“數額巨大”,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需注意,這些法律條款與“賝賂”一詞無直接關聯。
建議在正式文本中使用更通用的“賄賂”或“財物”替代“賝賂”,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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