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珍寶財物。《初學記》卷二九引 南朝 宋 孔甯子 《氂牛賦》:“奉藩嶽之休明,被戎荒而既序,班賝賂而來庭,超印蒟乎其所。”
關于“賝賂”的詞義解釋如下:
賝賂(拼音:chēn lù)指珍寶財物,屬于財物範疇的統稱。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見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
與“賄賂”的差異
雖然兩詞發音相近,但含義完全不同:
與“赇賂”的關聯
另一相近詞“赇賂”(qiú lù)則明确指向賄賂行為,強調通過財物誘惑達成非法目的(如、8提及的古代用法)。
法律中的“賄賂”行為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財物(如列舉的各類形式),且根據《刑法》規定,受賄金額達20萬元以上即構成“數額巨大”,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需注意,這些法律條款與“賝賂”一詞無直接關聯。
建議在正式文本中使用更通用的“賄賂”或“財物”替代“賝賂”,以避免歧義。
《賝賂》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指以財物來賄賂他人,以獲取私利或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賝賂》的拆分部首是貝(貝財,貝字旁),拼音為“bèi”;它共由12筆組成。
《賝賂》是一個古代漢字,最早出現在《康熙字典》中,屬于繁體字。
《賝賂》的繁體字為「賄賂」。
在古代,出現了一些與現代不同的《賝賂》漢字寫法,如「賂」、「賄」等。
1. 他用大量的金錢進行《賝賂》,以換取對方的合作。
2. 政府打擊腐敗行為,加大了對《賝賂》行為的懲罰力度。
1. 賄賂:意為用財物進行賄賂。
2. 賂鮮:意為用賜予鮮花等禮物的方式向人行賄。
3. 賂秀:意為用贈送優秀的人才的方式行賄。
1. 行賄:意為給予財物以腐蝕他人。
2. 賄賂:意為以金錢或財物行賄。
正直、誠實、廉潔、拒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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