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舉發。《後漢書·王暢傳》:“ 暢 深疾之,下車奮厲威猛,其豪黨有釁穢者,莫不糾發。” 宋 葉紹翁 《四朝聞見錄·文公谥議》:“任部使者,則糾發吏姦,不撓權勢。”
“糾發”是由“糾”與“發”組合而成的複合動詞,在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維度。從字義分解來看,“糾”本義為纏繞絲線,引申為矯正、督察,《說文解字》釋為“繩三合也”,後衍生出“舉察”之意;“發”則取“揭露、啟現”義項,《廣雅》注“發,舉也”,特指對隱事的揭示行為。
在具體應用中,“糾發”指通過系統性的檢舉與揭發程式來矯正錯誤,常見于法律監察與行政監督語境。如《宋史·職官志》載監察禦史“糾發官邪,肅正綱紀”,體現其制度性監督功能。現代漢語中該詞保留書面語特征,多用于公文或學術論述,如“建立完善的線索糾發機制”等規範性表述。
“糾發”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舉發、檢舉
這是該詞在古籍中的常見用法,強調對不法行為或過失的揭露。例如:
糾正錯誤(存争議)
部分現代解釋認為“糾”指糾正,“發”指錯誤,合指修正過失。但此釋義缺乏古籍直接佐證,可能為現代引申義。
建議優先采用“舉發、檢舉”這一古籍明确記載的釋義,若需表達“糾正錯誤”,更推薦使用“糾錯”“糾正”等常用詞,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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