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誠意約請。 宋 史達祖 《東風第一枝·立春》詞:“寄聲沽酒人家,款約嬉遊伴侶。”
(2).猶盟約。《東周列國志》第二四回:“不用寸兵成款約,千秋伯業誦 齊侯 。”
款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複合詞,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含義:
基本釋義
指雙方或多方共同議定并承諾遵守的條款、規約或盟約。其核心在于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确立的具有約束力的約定,常見于古代民間自治組織、部落聯盟或地方社群之間。該詞強調約定的正式性和互信基礎,如《漢語大詞典》将其解釋為“規約;互訂的契約”。
曆史與民俗語境
在中國西南少數民族(如侗族、苗族)的傳統社會中,“款約”特指一種通過“合款”儀式締結的民間自治盟約。它是由村寨或族群首領共同商議制定的行為規範,涵蓋社會治安、資源分配、糾紛調解等内容,具有原始法律效力,是維持地方秩序的重要依據。這一用法體現了古代社群自我管理的智慧。
法律契約性質
在廣義上,“款約”可泛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條約、合同或協議條款。例如明清時期官府與邊疆民族籤訂的盟約文書,或商業活動中雙方訂立的契約細則,均被稱為“款約”。其重點在于條款的明細化和締約方的責任義務。
文獻例證
清代魏源《聖武記》載:“苗疆立有款約,凡殺人、劫盜者,款衆聚而處死。”此例說明款約在曆史上作為民間司法依據的作用。現代漢語中雖較少使用,但仍見于對傳統契約文化或民族學的研究文獻。
權威參考來源:
“款約”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主人以誠摯的态度邀請客人或伴侶相聚。這一用法常見于古典文學作品,例如:
指雙方或多方達成的約定、協議,具有類似盟誓的約束力。例如:
總結來看,“款約”既可表達個人間的誠摯邀請,也可指代具有約束力的集體約定,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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