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副職。丞、倅皆佐貳之官。 清 王韬 《淞濱瑣話·金玉蟾》:“君果欲官,妾能謀之。然丞倅府縣,分位太卑。”
丞倅(chéng cuì)是漢語中一個曆史官職類複合詞,專指古代地方行政體系中的副職官員,常見于宋、明、清等朝代文獻。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指輔佐主官的副職官吏,多用于州、府層級的地方行政機構。
二字組合強調“輔助主官的第二職位”,屬同義複詞結構。
行政層級
多指知州、知府的副手,如宋代州設“通判”(亦稱“倅”),明清時府設“同知”“通判”等職,均屬“丞倅”範疇。其職責包括協理政務、監督主官、分掌糧運、水利等專項事務。
來源:《中國曆史官制大辭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
品級與權限
官階低于主官(如知府正四品,同知正五品),但具有獨立奏事權,可制衡主官決策,防止地方專權。
來源:《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5年)
《漢語大詞典》:
“丞倅”條目釋為“佐貳官。丞與倅皆佐貳之職”,并引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例證:“丞倅駐劄本城,朝夕可見。”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
《辭源》(修訂版):
明确“倅”為“副職”,并舉《宋史·職官志》“每州置通判……職掌倅貳郡政”佐證其職能。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
《宋會要輯稿》載:“諸州通判,本為倅貳。” 通判即典型丞倅職,掌監察州府長官。
汪輝祖《學治臆說》稱:“丞倅與令共治一邑”,指縣丞、主簿等輔佐知縣治理縣域。
注:因“丞倅”屬曆史專詞,現代漢語已無實際職務對應,其釋義需依托古代官制文獻及權威辭書。以上引用來源均為紙質辭書及學術著作,未提供網絡鍊接以确保信息可靠性。
“丞倅”是古代官職術語,其含義及用法可歸納如下:
“丞倅”指副職官員,其中“丞”和“倅”均為古代佐貳之官(即輔助主官的副職)。例如清代王韬在《淞濱瑣話·金玉蟾》中提到:“然丞倅府縣,分位太卑”。
詞源構成
曆史用法
主要用于明清文獻,描述地方官府中地位低于主官的輔佐官員。例如清代文獻中常以“丞倅府縣”表示州府、縣級的副職。
當代語境中,“丞倅”可比喻權力較小或地位次要的角色,但此用法較為罕見,更多出現在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日常交流中極少使用,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淞濱瑣話》等清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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