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典;一般準則。《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仲尼 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于 河陽 ’,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 唐 孔穎達 疏:“此三事皆違凡典,變舊例以起大義,危疑之理,恐人不信,須聖言以為證,故特稱 仲尼 以明之。”
《漢語大詞典》及《現代漢語詞典》中均未收錄"凡典"作為獨立詞條。從漢字構詞法分析,"凡"本義為鑄造器物的模子,引申為普通、總共之意;"典"指重要文獻或準則,如《尚書》"有典有則"。二字連用可解作"普通典籍"或"常規準則",但該組合未形成固定詞彙。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倒序現代漢語詞典》在"典"字條目下,列舉的複合詞僅有"法典""經典"等常見詞彙,未見"凡典"用例。北京大學中文系《古代漢語常用字字典》中,"凡"字釋義也未包含與"典"組合的用法。
在古籍語料庫中,"凡典"偶見于明清文獻,如明人李诩《戒庵老人漫筆》有"凡典章制度,皆稽古定制"之句,此處"凡典"作"凡是典籍"解,屬短語而非固定詞語。清人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釋"典"字時,亦未将"凡典"作為特定術語使用。
“凡典”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含義和用法主要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凡典”指常典或一般準則,常用于描述普遍適用的規範或标準。其中:
二、文獻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唐代孔穎達在注疏中進一步闡釋:“此三事皆違凡典,變舊例以起大義”,說明“凡典”特指當時公認的常規制度,違背它需有特殊理由。
三、使用場景 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中,強調對傳統規範的遵循或突破。例如描述古代政治、禮儀時,若行為不符合既有準則,則稱“違凡典”。
四、結構特點 作為複合詞,“凡典”屬于形容詞+名詞結構,通過“凡”的普遍性與“典”的規範性結合,強化了“通行标準”的核心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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