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掌握兵權、鎮守一方的軍事長官。如 晉 持節都督, 唐 觀察使、節度使、經略等。 遼 金 時皆有其職。 清 吳廷燮 著有 唐 、 遼 、 金 《方鎮年表》,可參閱。《晉書·範甯傳》:“方鎮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為送故,米布之屬不可稱計。”《新唐書·裴均傳》:“ 德宗 以 均 任方鎮,欲遂相之。” 宋 趙與時 《賓退錄》卷一:“ 開元 九年置 朔方 節度,自是始有方鎮。” 清 何琇 《樵香小記·翚帥師》:“古者兵出於農,有事則聚而授甲役,竣則散而歸田,非有營衛之屯聚,方鎮之瓜分,可籍之以為變。”
方鎮,漢語曆史詞彙,指古代掌握地方軍政大權的軍事機構或官職。該詞源于魏晉南北朝時期,特指統轄一方的軍事重鎮。唐代發展為節度使制度,《新唐書·兵志》記載:“方鎮之患,始於天寶末”,指安史之亂後藩鎮割據的局面。宋代《資治通鑒》中“方鎮權重”一語,則強調其管轄區域軍政合一的特征。
從語義結構分析,“方”指地域方位,“鎮”取鎮守、威懾之義,合稱代指具有軍事防禦職能的地方權力中心。清代學者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辨析:“唐之方鎮,猶漢之州牧,皆以兵柄兼民事”,說明其職權涵蓋軍事與民政。例證可見《舊唐書·郭子儀傳》載其“總方鎮之師”,體現統轄地方軍隊的職能。
文學作品中亦存相關用例,如杜甫《諸将》詩:“炎風朔雪天王地,隻在忠良翊聖朝”,隱射方鎮對中央政權的支撐作用。該詞現代多用于曆史研究領域,指代中古時期地方軍事政權實體。
“方鎮”是古代中國曆史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和演變可從以下四方面綜合解析:
一、基本含義 指掌握兵權、鎮守一方的地方軍事長官。典型例證包括:
二、曆史演變
三、具體指代 根據羅凱研究,唐後期存在三種指代:
四、曆史影響
需注意:雖然個别資料提及"方鎮"被解釋為"穩定局面"的成語,但主流曆史文獻均以軍事職官體系為核心釋義,該成語解釋可能為衍生或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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