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ismiss;dispense with sb.'s service;release(remove) sb. of service;relieve sb. of his post] 解雇或解除職務
刊印了違背富人利益的意見的編輯和記者們被免職
************。《南史·劉孝綽傳》:“ 孝綽 免職後, 武帝 數使僕射 徐勉 宣旨慰撫之。” 唐 白居易 《前長安縣令許季同除刑部郎中前萬年縣令杜羔除戶部郎中制》:“遠恥以退,道不失正,各從免職,亦既踰時。” 沉從文 《王謝子弟》:“二爺一免職下野,帶了那價值兩萬元的愛情過 南京 去時,七爺就依然回轉 杭州 。”
“免職”是現代漢語中常用的行政術語,指解除公職人員的現任職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由“免除”與“職務”構成,核心含義為“依法定程式解除某人的現任職位”。從法律角度,免職屬于人事管理中的職務變動行為,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法定程式,包含提出免職建議、審核材料、集體讨論決定等環節。
該詞的典型使用場景包含三類:一是因工作調動或退休産生的正常職務解除(如“因年齡到限免去局長職務”);二是違紀違法後的懲戒性處理(如“經紀委調查後免職”);三是機構改革中的組織調整(如“部門合并後原崗位免職”)。與“撤職”“停職”等近義詞相比,免職側重描述職務狀态的終止,不必然帶有處分性質,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行政意義。
權威來源:
免職是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法律或制度規定解除公職人員職務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免職屬于職務調整措施,不具有必然的懲罰性。它僅表示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但未涉及個人職級、工資等核心權益的變更。例如公職人員的正常崗位輪換、退休等情況均可能觸發免職程式。
主要依據《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關于職務任免的規定。需注意部分網頁提到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屬于誤引,該條款實際規範企業用工中的勞動合同籤訂問題。
與撤職(行政處分)存在本質差異:撤職屬于懲戒性措施,會降低職級和待遇;而免職僅解除職務,不影響職級和工資。例如某幹部因工作失誤被免職後,可能平調至其他崗位,而撤職者則會被降級使用。
部分群衆容易将免職誤解為撤職,實際上兩者在性質、後果層面均有顯著差異。免職在幹部管理體系中既承擔常規人事調整功能,也發揮過渡性組織處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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