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唆哄騙。《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三:“我身上無事,如何縣間來拿我?他票上有‘劉家’二字,莫非有人唆哄小業種告了狀麼?” 明 無名氏 《玉環記·逼女更夫》:“唗,這奴才,你為何在老相公面前唆哄,逼小姐改嫁?”
唆哄是由“唆”與“哄”組合而成的複合動詞,指通過言語誘導或哄騙的方式促使他人行事。《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用言語挑動、指使别人做某事”,側重描述帶有不良動機的教唆行為,常見于非正式語境或方言使用場景。
從構詞法分析,“唆”字本義為挑動、指使,見于《水浒傳》“莫聽他唆發”;“哄”字本有欺騙、喧鬧義項,如《紅樓夢》“被那起人哄騙”。二者結合後形成遞進式語義結構,指通過持續性的言語鼓動達成目的,例如:“他受人唆哄,将鄰居家的果樹砍了”(《漢語動詞用法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該詞在司法文書中常作為法律事實描述用語,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數據庫顯示,在2020-2024年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唆哄”行為的案件多與財産侵權、未成年人犯罪誘導等情形相關,其行為認定需滿足主觀故意與客觀教唆的雙重要件。
“唆哄”是一個漢語成語,通常用于描述通過欺騙、誘導等手段操縱他人行為的貶義表達。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發音:存在兩種常見注音(suō hōng或 suō hǒng ),可能因方言或曆史演變存在差異。
核心語義:指通過謊言、挑撥或欺騙性言語煽動他人,使其做出錯誤判斷或行為。
構詞分析:
行為特征:
該詞多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日常口語中較少使用。使用時應避免與中性詞“勸說”混淆,其隱含的惡意操縱意圖是語義關鍵。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用例,可參考《二刻拍案驚奇》等明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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