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之官。 宋 羅大經 《鶴林玉露》卷一:“守邊而徙河,犯官也,從而賞之,王之臣無守職者矣。” 清 孔尚任 《桃花扇·歸山》:“犯官 周鑣 、 雷縯祚 私通 潞藩 ,叛跡顯然。”
(2).用于有罪官員之自稱。《紅樓夢》第一○五回:“實在犯官不理家務,這些事全不知道。”
犯官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法律術語,指因觸犯法律而被罷免、革職或受審的官員。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及司法記錄,包含以下核心含義:
詞義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犯官”由“犯”(觸犯)與“官”(官員)組合而成,專指因職務犯罪或違反律法而獲罪的官吏。其身份需經司法程式确認,通常伴隨褫奪官職、俸祿等處罰。
曆史背景
在傳統司法體系中,“犯官”區别于普通罪犯,需經吏部、刑部或禦史台等機構聯合審理。例如《明會典》規定,官員貪贓需經“三法司會審”方可定罪,體現對官吏犯罪的特殊程式。
法律依據
曆代法典對“犯官”的界定與懲處均有明文。如《唐律疏議·職制律》提及“監臨主司受財枉法者,十五匹絞”,明确官員受賄的刑責标準。
文學用例
古典文學中,“犯官”常作為叙事沖突元素。如《紅樓夢》中賈政因“交通外官”被參劾為犯官,反映清代官僚體系的監察制度。
“犯官”是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犯罪或違紀的官員
指違反法律、觸犯官府規定的官吏。例如《鶴林玉露》提到“守邊而徙河,犯官也”,即官員因失職被定罪。
有罪官員的自稱
古代官員獲罪後,可能以“犯官”自稱,如《紅樓夢》中賈政被查時自稱“犯官”。
“犯官”既指代犯罪官吏的客觀身份,也可作為獲罪者的自稱,常見于曆史文獻與文學作品中,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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