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受攻讦而被奪官。 唐 韓愈 《祭河南張員外文》:“刑官屬郎,引章訐奪;權臣不愛, 南昌 是斡。”
“讦奪”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暫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從構詞法角度分析:“讦”在《漢語大詞典》中釋義為“揭發、攻擊他人隱私或短處”,如《論語·陽貨》載“惡讦以為直者”;“奪”則指“強行獲取”,如《說文解字》釋“奪,手持隹失之也”。二字組合可推演為“通過揭發手段争奪利益”的複合詞義。
該詞可能屬于古漢語中的生僻組合,或現代語境下的新造詞。建議使用者優先選用《現代漢語詞典》收錄的規範詞彙如“劫奪”(指用強力奪取)或“攻讦”(指揭發攻擊)等表達,以确保語言規範性。
“讦奪”一詞,在漢語中并非标準詞彙,可能是輸入錯誤或生造詞。以下是相關分析:
單字解析
可能的組合含義
若強行組合,“讦奪”可理解為通過揭發或攻擊手段奪取他人權益,但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或權威文獻收錄,日常使用中極罕見。
建議核對詞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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