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農曆正月元宵節燃點花燈供民遊賞的風俗。放燈之期,代有不同,約在正月十一日至二十日之間。 宋 江休複 《江鄰幾雜志》:“京師上元,放燈三夕, 錢氏 納土進錢買兩夜,今十七,十八兩夜燈,因 錢氏 而添之。”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畿輔·元夕放燈》:“禮部上疏,援引前例請旨,許來年新正民間放燈凡十晝夜,蓋比之 宋 初 錢俶 買宴增三日之外,又展二日。”
(2).指放河燈。 明 劉侗 于奕正 《帝京景物略·春場》:“﹝七月﹞十五日,諸寺建盂蘭盆會,夜於水次放燈,曰放河燈。”《儒林外史》第四回:“衆和尚喫完了齋,洗了臉和手,吹打拜懺,行香放燈,施食散花,跑五方,整整鬧了三晝夜,方纔散了。”
放燈是中國傳統民俗活動,指在特定節日或儀式中點燃、放飛燈籠以表達祈福、紀念等文化内涵的習俗。其核心意義可從以下四方面闡釋:
字義與形式
“放”指釋放、展示,“燈”象征光明與希望。放燈通常以紙制燈籠為載體,内置蠟燭或電子光源,通過點燃後升空或漂流的形式完成儀式。《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以燈火為祭的節慶活動”,強調其與信仰、慶典的關聯。
曆史源流
據《中國民俗史》記載,放燈習俗最早可追溯至漢代的上元節燃燈祭祀太一神儀式,唐代發展為全民參與的元宵燈會,宋代增加猜燈謎等衍生形式。至明清時期,放河燈、放天燈等分支習俗已在多地形成固定傳統。
文化象征
不同場景的放燈具有多元寓意:
當代放燈被列入多項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例如福建閩西“走古事”放燈儀式、台灣平溪天燈節等。《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強調其“兼具族群認同與美學教育的活态文化價值”。
“放燈”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其釋義可綜合如下:
元宵節燃燈
指農曆正月元宵節期間懸挂或點燃花燈的習俗。該習俗始于宋代,不同朝代放燈時間略有差異,通常集中在正月十一至二十日之間。例如北宋汴京曾因錢氏政權納土歸宋,将元宵放燈時間延長至三夜,後固定為正月十七、十八兩夜。
中元節放河燈
指農曆七月十五中元節(盂蘭盆節)期間,将荷花燈等放入水中的祭祀儀式。明代《帝京景物略》記載,該習俗與佛教法會結合,通過放河燈超度亡靈。
部分詞典(如)提到該詞可比喻“揭發真相”,但此用法在曆史文獻和現代語境中較為罕見,可能屬于特定語境下的引申義,需結合上下文理解。
建議需要具體分析文本時,優先結合節令背景判斷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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