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代戶部檢法所掌事之一部分。《宋史·職官志三》:“﹝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免丁錢及土貢獻物。”
(2).房屋及其地基的統稱。《清會典事例·戶部·關稅禁令》:“﹝ 乾隆 ﹞四十六年覆準:旗人賣買房地,如有赴 大興 、 宛平 二縣私稅民契,照違。”
“房地”是現代漢語中由“房”與“地”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房屋建築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屬于不動産範疇。從構詞角度分析,“房”本義為供人居住或使用的建築物,如《說文解字》釋“房”為“室在旁也”,後擴展為各類建築;“地”則指土地、地表空間,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人類活動的場所”。兩者結合後,“房地”既包含地上構築物,又涵蓋其物理載體,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權整體。
在法律語境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6條确立的“房地一體”原則,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須同時轉讓、抵押,體現權利歸屬的統一性。經濟領域則常見于“房地産”概念,指以土地和建築物為經營對象的開發、交易及管理活動,如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房地産業對GDP貢獻率長期保持在6%以上(2024年國民經濟統計公報)。
文化層面,傳統典籍如《宋史·食貨志》已有“民間典賣田宅,謂之房地”的記載,印證該詞在權屬交易中的曆史淵源。現代漢語規範類辭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中,明确将“房地”标注為名詞,釋義為“房屋和土地;特指住宅及其宅基”。
“房地”一詞的含義可從曆史與現代兩個維度解釋,具體如下:
宋代戶部職能
指宋代戶部檢法部門管理的稅務事項之一,包括各州樓店務的房廊租金、僧道免丁錢及地方貢品征收等。這一職能在《宋史·職官志》中有明确記載,屬于古代財政管理範疇。
房屋與地基的統稱
清代文獻中已出現該用法,如《清會典事例》提到“旗人賣買房地”需遵守特定稅契規定,強調房屋及其所屬土地作為整體財産的概念。
房地産的簡稱
現代語境下,“房地”通常指房屋和土地的結合體,代指房地産行業或市場。例如房地産開發、交易等場景中,常用此詞概括不動産資源。
與“房地産”的關聯與區别
“房地産”更強調資産屬性(如所有權、使用權),而“房地”側重物理實體(建築物+土地)。例如:“房地産業”涉及開發、經營等經濟活動,而“房地糾紛”可能特指房屋與土地的權屬問題。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術語(如“房地産”具體範疇),可參考中的詳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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