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ke loans] 發放貸款
貸給款項。
放貸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經濟與法律雙重含義的複合詞,指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以收取利息為目的,向借款人提供資金的行為。以下從詞義演變、法律界定及現代應用三個層面進行解析:
詞義溯源與演變
根據《漢語大詞典》,“放”字本義為“釋放、展開”,引申為“發出、給予”;“貸”指“借出財物”。兩字組合後,“放貸”最早見于明清商業文書,特指錢莊、票號等機構的有息借款行為。現代漢語中,其含義擴展至包括銀行信貸、民間借貸等多種形式。
法律界定與規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放貸行為需通過書面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要素,且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金融機構放貸需持有銀保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而民間借貸則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約束。
現代應用與分類
中國人民銀行将放貸分為兩類:一是金融機構開展的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業務;二是受監管的網絡小額貸款。根據用途差異,又可分為消費貸、經營貸、房貸等類型,各類型在貸款期限、審批流程上存在顯著區别。
社會影響與風險提示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出,規範放貸行為對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提醒借款人需通過正規渠道申請貸款,警惕“砍頭息”“套路貸”等違法行為。
“放貸”指資金提供方将款項借給他人并收取利息的行為,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銀行放貸
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政策或商業規則發放貸款,需審核借款人資質并約定利率。例如個人委托貸款中,銀行作為中介代為發放并監督資金使用。
民間放貸
包括個人、企業等非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需雙方自願且利率不得超過法定上限(如中國規定不超過同期LPR的4倍)。這類放貸常見于小額融資或地方性金融組織。
使用場景
注意事項
民間放貸需籤訂合法協議,避免高利貸風險;銀行放貸則需符合監管要求。更多案例可參考來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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