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樂官。《詩·邶風·簡兮序》:“ 衛 之賢者,仕於伶官。” 鄭玄 箋:“伶官,樂官也。 伶氏 世掌樂而善焉,故後世多號樂官為伶官。”伶,一本作“ 泠 ”。後以稱供職宮廷的伶人。 宋 王谠 《唐語林·補遺一》:“自兵寇覆蕩,伶官分散,外方始有此技。”又,《新五代史》有《伶官傳》。
伶官是中國古代職官體系中具有特殊文化内涵的稱謂,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與基本定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伶”本指樂官或表演者,“官”為官職,二者合稱特指古代掌管樂舞、戲曲的官吏。其職能包括宮廷禮樂編排、祭祀儀式奏樂及宴飨娛樂表演。
二、曆史職能演變
三、文學經典印證 歐陽修《五代史伶官傳序》以“伶官”為切入點,論述“憂勞可以興國,逸豫可以亡身”的治國哲理,該文被收入《古文觀止》,成為剖析該詞社會影響的重要文獻(來源:中華書局《歐陽修全集》)。
現代漢語研究中,“伶官”作為曆史文化概念,常見于戲曲史、職官制度研究領域。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中國古代官制講座》對其社會地位演變有系統考述。
伶官是古代中國宮廷中兼具樂官與藝人身份的特殊職官,其含義及曆史背景可綜合如下:
伶官最初指掌管音樂的官員,源自周代。根據《詩經》記載,周代已有“伶氏世掌樂官”的傳統。後逐漸演變為對宮廷内從事歌舞、戲曲表演的藝人的統稱,兼具藝術表演者與官員雙重身份。
伶官既是傳統藝術的傳承者,也是宮廷政治的縮影。其興衰反映了藝術與權力關系的複雜性,歐陽修評其“禍患常積于忽微”至今仍有警示意義。
注:如需了解具體曆史事件(如後唐莊宗事例)或文學作品(如《伶官傳》)的細節,可進一步查閱《新五代史》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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