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定例的捐稅。《清續文獻通考·征榷十九》:“( 光緒 五年)又奏準 河南 清化鎮 藥材釐金,向由行戶包交,謂之闆釐。”《清實錄經濟資料輯要·賦稅》:“此外有……闆釐捐,活釐捐,所徵甚鉅,報解寥寥。”
闆厘,是清代及民國初期中國厘金制度中的一種特定稅目,主要針對木材等以“闆”為計量單位的貨物征收的通過稅或交易稅。其詳細解釋如下:
定義與性質
闆厘是厘金的一種,屬于貨物稅範疇。它特指對運輸或交易的木材(尤其是鋸成闆材的木材)按其數量(如“闆”數、體積或價值)征收的稅項。其核心含義是“按闆材征收的厘金”,是地方政府在常關、厘卡等處對過往木商課征的商業稅之一。
曆史背景與厘金制度
厘金制度始于清鹹豐三年(1853年),最初是為籌措鎮壓太平天國運動的軍饷而設,後逐漸演變為全國性的商業稅。闆厘作為其中的細分稅種,反映了該制度對不同商品分類征稅的特點。它主要在木材産地、集散地或運輸要道征收,是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
征收方式與對象
征收闆厘通常是在木材運輸過程中,于水路或陸路的關卡(厘卡)進行。稅吏根據木材的種類、規格(如闆材的厚度、長度)、數量(闆數或體積)或估值,按照一定稅率(如值百抽一,但實際稅率複雜且不統一)征收現金。征收對象主要是從事木材販運的商人(木商)。
與其它厘金的區别
厘金名目繁多,闆厘區别于其他厘金的關鍵在于其特定的課征對象——木材(闆材)。例如,“活厘”(或“行厘”)指對運輸中貨物征收的通過稅,“闆厘”可視為“活厘”在木材品類上的具體化。而“坐厘”(或“闆厘”在某些語境下也可能指落地交易稅)則指對坐商在銷售地征收的交易稅。
影響與廢除
闆厘與其他厘金一樣,因其重複征收、稅率不透明、胥吏中飽私囊等問題,增加了商品流通成本,阻礙了商業發展,廣受诟病。隨着近代稅制改革,厘金制度最終于1931年被國民政府正式廢除,闆厘也隨之退出曆史舞台。
權威參考來源:
“闆厘”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根據清代文獻記載,“闆厘”指指定例的捐稅,尤其與藥材貿易相關。例如:
建議結合具體文獻或語境判斷詞義。若涉及曆史經濟領域,優先采用稅收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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