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胡作妄為。 宋 呂陶 《太中大夫武昌程公墓志銘》:“ 彭 人有為 灌口 神取婦者, 潭 人有祭 張太保 神者,皆訛作亂俗,一懲以法。”
(2).誤作。 清 楊複吉 《夢闌瑣筆·叢談》:“‘黃梅時節家家雨’,係 趙師秀 約友詩,見《清苑齋集》,今訛作 司馬溫公 。《四時讀書樂》詩,係 宋 末 仙居 翁森 作,《治家格言》,係本朝 崑山 朱用純 作,今俱訛作 朱子 。流俗相傳,牢不可破。”
"訛作"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學和構詞法兩個維度解析:
一、本義溯源 "訛"在《說文解字》中釋為"譌言也",本指因傳寫錯誤導緻的謬誤。《廣韻》載其古體作"譌",後簡化為"訛",多指文字傳抄過程中的失誤。而"作"在甲骨文中象人持工具勞作之形,《爾雅》訓為"為也",強調主觀創造行為。二字組合後,"訛作"特指因主觀疏失或刻意篡改導緻的文字錯訛現象。
二、專業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1997年版)的釋義,"訛作"包含雙重語義:
三、現代應用 在當代語言文字規範中,該詞主要用于古籍整理領域。國家語委《古籍整理術語标準》(GB/T 30235-2013)将其定義為"非主觀故意的文字變異現象",與刻意作僞的"僞作"形成概念區分。
注:本文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古籍整理術語标準》等權威文獻,具體文獻版本信息可登錄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www.nlc.cn)查詢。
“訛作”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胡作妄為
指毫無顧忌地做壞事或擾亂社會秩序。例如宋代呂陶在墓志銘中記載,有人借神的名義娶婦或祭祀,被描述為“訛作亂俗”,即用不正當行為破壞風俗。
誤作
表示因錯誤傳播導緻的誤解或誤用。清代楊複吉提到,趙師秀的詩句“黃梅時節家家雨”曾被誤傳為司馬溫公所作,即“訛作”的典型例子。
部分資料(如)将“訛作”視為成語,解釋為“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或作惡”,但此說法未見于高權威性來源,可能為現代引申義或特定語境下的用法,需謹慎參考。
該詞多見于古籍或學術讨論中,現代漢語已較少使用。若在文獻中遇到,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清苑齋集》《夢闌瑣筆》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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