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人流配之處。《唐律疏議·名例二·犯流應配》:“役滿一年,及三年,或未滿會赦,即於配所從戶口例,課役同百姓。” 宋 丁謂 《丁晉公談錄》:“既已決了,便送配所。”《紅樓夢》第一一九回:“且説 賈璉 先前知道 賈赦 病重,趕到配所,父子相見,痛哭一場。”
“配所”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主要用于古代法律和文學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罪人流放、發配的處所,即古代刑罰中罪犯被強制遷徙并服刑的地點。例如《紅樓夢》第一一九回提到賈赦被送往配所的情節。
該詞已不用于現代法律體系,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作品中,例如描述古代刑罰時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唐律疏議》等文獻來源。
配所是一個漢字詞彙,由“配”和“所”兩個字組成。下面将對該詞進行拆分部首和筆畫、來源、繁體字、古時候漢字寫法、例句以及組詞、近義詞和反義詞進行介紹。
配所的拆分部首為“辶”和“戸”,分别代表着“辵”部和“門”部。配所總共包含8個筆畫。
配所這個詞的意思是指某人或某物的專屬空間或定居之地。它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宮廷文化中,皇帝和貴族們将它作為對居住場所的稱呼。
配所的繁體字為「配所」。
在古時候的寫法中,并沒有“配所”這個具體詞彙,但“配”和“所”這兩個字都有多種相似的寫法。例如,“配”在《說文解字》中寫作“斾”,在《康熙字典》中寫作“巿”。而“所”在《說文解字》中寫作“戸”,在《康熙字典》中寫作“戶”。
他在家中有一個舒適的配所,可以專門用來讀書和寫作。
組詞:配房、配套、配偶
近義詞:住所、居所、個人領地
反義詞:公共場所、共享空間、集體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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