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人流配之處。《唐律疏議·名例二·犯流應配》:“役滿一年,及三年,或未滿會赦,即於配所從戶口例,課役同百姓。” 宋 丁謂 《丁晉公談錄》:“既已決了,便送配所。”《紅樓夢》第一一九回:“且説 賈璉 先前知道 賈赦 病重,趕到配所,父子相見,痛哭一場。”
配所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指古代被判處流放刑的犯人最終抵達并服刑的指定地點。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配”指發配、流放;“所”指處所、地點。合稱即“被發配至的場所”。
特指流放刑的最終服刑地,區别于流放途中的驿站或中轉站。犯人需在此長期服役,通常為邊疆、荒僻之地。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2022年,第10卷,第1123頁。
唐代法律術語
唐代律法将流刑分為三等(二千裡至三千裡),犯人抵達“配所”後需服勞役一年。
例:《唐律疏議·名例律》:“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宋明清沿用
宋代“配所”多指沙門島(今山東蓬萊)、嶺南等地;清代則常見發配至甯古塔(今黑龍江)或新疆伊犁。
例:《宋史·刑法志》:“流囚至配所,滿六年聽還。”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1186頁。
“流所”泛指流放途中所有停留地,而“配所”僅指最終服刑地,強調刑役的固定性與長期性。
作為“流刑”的執行終點,“配所”的艱苦程度常與罪行輕重對應,如重罪者發配煙瘴之地(濕熱疫病高發區)。
來源:郭建《中國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9頁。
典籍示例:
《資治通鑒·唐紀》:“敕流人至配所,免其勞役。”
(注:此句說明唐代曾赦免抵達配所者的勞役義務,印證“配所”與勞役的綁定關系。)
“配所”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主要用于古代法律和文學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罪人流放、發配的處所,即古代刑罰中罪犯被強制遷徙并服刑的地點。例如《紅樓夢》第一一九回提到賈赦被送往配所的情節。
該詞已不用于現代法律體系,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作品中,例如描述古代刑罰時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唐律疏議》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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