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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所的意思、配所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配所的解釋

罪人流配之處。《唐律疏議·名例二·犯流應配》:“役滿一年,及三年,或未滿會赦,即於配所從戶口例,課役同百姓。” 宋 丁謂 《丁晉公談錄》:“既已決了,便送配所。”《紅樓夢》第一一九回:“且説 賈璉 先前知道 賈赦 病重,趕到配所,父子相見,痛哭一場。”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配所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指古代被判處流放刑的犯人最終抵達并服刑的指定地點。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一、基礎釋義


二、曆史源流與典籍用例

  1. 唐代法律術語

    唐代律法将流刑分為三等(二千裡至三千裡),犯人抵達“配所”後需服勞役一年。

    例:《唐律疏議·名例律》:“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來源: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年,第215頁。

  2. 宋明清沿用

    宋代“配所”多指沙門島(今山東蓬萊)、嶺南等地;清代則常見發配至甯古塔(今黑龍江)或新疆伊犁。

    例:《宋史·刑法志》:“流囚至配所,滿六年聽還。”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1186頁。


三、相關概念辨析


典籍示例:

《資治通鑒·唐紀》:“敕流人至配所,免其勞役。”

(注:此句說明唐代曾赦免抵達配所者的勞役義務,印證“配所”與勞役的綁定關系。)

網絡擴展解釋

“配所”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主要用于古代法律和文學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含義

指罪人流放、發配的處所,即古代刑罰中罪犯被強制遷徙并服刑的地點。例如《紅樓夢》第一一九回提到賈赦被送往配所的情節。


二、曆史背景與文獻出處

  1. 法律依據
    唐代《唐律疏議·名例二·犯流應配》規定,罪犯在配所服役滿一定年限後可按平民身份管理戶籍。
  2. 宋代案例
    丁謂《丁晉公談錄》記載罪犯判決後“便送配所”的司法流程。

三、字義分解


四、現代使用

該詞已不用于現代法律體系,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作品中,例如描述古代刑罰時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唐律疏議》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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